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帐载其他应收款34,750,000.00元,根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关于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披露,该款项为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原股东Shoprider Asia Control Limited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过《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4,750,000.00元与帐载金额一致,债权期限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关于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上述借款事项进行确认并就该事项做法律评价及建议(报告第38页)如下:如果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浦江工业园区”)确未就必翔科技对Shoprider公司所享有的这一债权支付对价,承办律师建议双方可以约定:必翔科技股权变更登记在浦江工业园区名下后,如果Shoprider公司向必翔科技偿还3475万元人民币借款的,则浦江工业园区应在Shoprider公司还清借款后,在《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基础上,额外向Shoprider公司支付3475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
经委托方说明,现浦江工业园公司未支付该笔对价,故本次就该笔债权评估为0。若必翔公司处置该笔债权,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本次评估未做考虑,必翔公司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闵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209号、沪闵规土(2011)出让合同补字第17号)显示,被评估单位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2万平方米/公顷。现一期房屋建设项目已竣工,二期房屋没有开工建设,根据建设管理条件,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受让人不得再次提出延期。本次根据其实际容积率测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如土地容积率改变,需重新调整评估值。
(3)、根据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用于置换先期已支付用于收购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并购价款发生人民币134,00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同时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其持有必翔科技100%股权设定质押;由上海闵行浦江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评估对象估价时点已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簿信息号【201808383024】【201808383025】【201808383026】【201808383029】【201808383030】【201808383031】,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最高债权限额为228,65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3-12-09至2018-12-08。本次评估结果为评估对象权属完整状态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评估对象房地产抵押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影响。
(5)、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帐载金额769,000.00元,为上海江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商业策划服务费用,发票已全额收到,合同费用已全额支出。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均已于2014年完成。必翔科技未提供有关合同约定的评估报告等资料,鉴于合同完结时间已经超过3年,同时双方已经履行完合同权利义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们认为本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次评估为零。
(6)、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为累计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费用已支出,本次评估为零。
(7)、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目前已经闲置多年,本次评估结果为考虑后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后续支出。
详细内容见见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