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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时间:2018-08-31 10:00:31  来源:  作者:
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项目编号 Z318SH1000021 转让底价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8-3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9-0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练塘镇蒸夏路568号
成立时间 1999-05-14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1453583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国内货运代理服务,从事新能源、网络通信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加工木制品,销售进口原木、板材,家具、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贵金属、金银、珠宝饰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翟峻逸 36.7%
2 夏志娟 33.3%
3 孙存业 3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8-28
评估基准日 2015-03-25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本债权包含两家转让方: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方一”)和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二”)。 转让方一转让债权账面总价值1.81亿元,包含1.3亿元本金、5,053.00万元利息、81.62万元费用;转让方二转让债权账面总价值9,670.46万元,包括7,000万元本金、2,628.42万元利息、42.04万元费用。转让方对安徽誉丰公司、上海誉丰公司、翟峻逸、孙存业、夏志娟、上海起美公司所质押和抵押的股权、动产、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翟峻逸、安徽誉丰公司、上海博士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成员企业经法院裁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6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5.0%
转让方名称 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达孜县工业园区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3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同时申请受让本项目和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同时满足该两个项目规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就两个项目整体报价,并分别支付诚意金。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当日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诚意金人民币200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中100万支付至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户名: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账号:110910768810501);剩余100万支付至转让方二指定账户(户名: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账号:110916421610901),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信息发布期满后,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进行资格确认,一旦意向受让方在获得资格确认后,即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诚意金、履约担保金、资信证明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诚意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按下述6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竞价时间不超过1日),确定受让方,诚意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4.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信息发布期满,意向受让方需经受托转让方资格确认并在按公告缴纳保证金后向交易所领取竞价账号与密码,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时间登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http://www.ma-china.org/)进行多次报价(定时+连续),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低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诚意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下述6的要求签署《债权交易合同》和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诚意金(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诚意金(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不迟于2018年9月10日(以孰早时间为准)将除诚意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一户名: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账号:110910768810501;转让方二户名:西藏达孜弘毅二期夹层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账号:110916421610901)。对每一方转让方的具体支付比例和金额根据《债权交易合同》确定。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8.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5‰,受让方一次性支付;
《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转让方接受的资信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金融产权交易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陆超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陆超渊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6572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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