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飞宇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公司经营地址租赁协议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1、2006年9月13日,新路达典当行与钱炳华签订《当票》一份。双方约定:钱炳华以劳力士手表一只作质押向新路达典当行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月综合费率3%,月利率0.434%,借期为2006年9月13日至2006年10月13日。借款期满后,钱炳华向新路达典当行提出续当,经双方协商后,新路达典当行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4日。 2008年1月31日,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钱炳华的借款向新路达典当行出具《担保函》,承诺提供其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1888号房产为钱炳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钱炳华向新路达典当行所借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以及新路达典当行因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担保期间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在新路达典当行口头通知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债务,新路达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1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徐民二(商)初字第20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钱炳华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当金4.5万元;(2)钱炳华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月综合费、利息共计5,133元;(3)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钱炳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新路达典当行。 截至评估基准日,钱炳华已归还8,000元人民币,质押手表仍在典当行处。 2、2006年9月13日,新路达典当行与钱炳华签订《当票》一份。双方约定:钱炳华以欧米茄手表一只及帝鸵手表一只作质押向新路达典当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月综合费率3%,月利率0.434%,借期为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0月30日。借款期满后,钱炳华向新路达典当行提出续当,经双方协商后,新路达典当行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4日。 2008年1月31日,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钱炳华的借款向新路达典当行出具《担保函》,承诺提供其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1888号房产为钱炳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钱炳华向新路达典当行所借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以及新路达典当行因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担保期间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在新路达典当行口头通知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债务,新路达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1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徐民二(商)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钱炳华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当金3万元;(2)钱炳华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月综合费、利息共计3,407元;(3)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钱炳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于2009年1月10日前支付新路达典当行。 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谈话,两被告承诺于2009年4月15日前归还本案的全部款项,但两被告未予归还。截至评估基准日,案件处于暂停执行阶段,质押手表由典当行保管,尚未处置。 3、2006年10月30日,新路达典当行与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炳华在新路达典当行住所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闵行区老沪闵路1888号房屋作担保向新路达典当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综合费率2%,借期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2)经钱炳华提议当票由其本人签署,借款由其本人签收,并承担个人相应还款责任。(3)因履行合同或当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新路达典当行根据两被告的要求,于2006年11月14日与钱炳华签订当票并发放当金70万元,双方确认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2月4日。2007年7月4日,新路达典当行再次根据两被告的要求与钱炳华签订当票并发放当金人民币30万元,双方确认借款期限为2007年7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之后两被告在70万元借款的借期届满后,向新路达典当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新路达典当行同意将该借期延长至2007年9月1日。 两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向新路达典当行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在新路达典当行口头通知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债务,新路达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1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徐民二(商)初字第20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钱炳华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当金100万元;(2)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钱炳华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归还新路达典当行月综合费57,336元;(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30元,减半收取8,21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于2008年12月18日前支付新路达典当行。 案件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轮候查封了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老沪闵路1888号厂房。由于在徐汇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前,该厂房已于2007年6月14日被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与2008年8月13日被闵行区人民法院拍卖后,有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由于目前闵行法院尚未启动厂房拍卖,案件目前处于暂停执行阶段。上海卓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钱炳华曾提出在卓远公司名下的老沪闵路1888号厂房动迁后,以动迁款归还债务,但称其因与动迁单位就动迁补偿存在争议,动迁至今未完成,也未领取动迁款。 (2) 本次针对上海新路达典当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评估,考虑到:一方面由于2000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国家经贸委就典当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管后出台了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在继续严格市场监管的前提下典当行的市场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行政审批程序简化、经营领域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典当行的数量明显增加;另一方面,新路达近几年业务量减少,营业利润为负。结合上述两方面因素,由《典当经营许可证》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对新路达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并不明显,故本次未考虑对该《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评估。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后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将收到的产权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承接。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比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2005年第8号)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批部门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