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润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信息已于2018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期间进行信息预披露。 2、2018年5月23日,转让方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中山市雄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市雄横公司”)起诉转让方,要求解除转让方与其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涉及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的经营许可是否可持续有效、存在被政府部门收回或撤销的风险。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止2018年5月31日尚未全部到位,转让方实缴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
根据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0437号第十一条特别事说明中重要提醒内容: ①本次评估,是在广东华税银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2018年1月31日财务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华税银河审字2018-03-0001号)基础上进行的评估,除此以外,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②我们未考虑本次申报评估资产抵押、担保等任何限制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③被评估单位承诺,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所有财务状况以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各科目明细账为准。通过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显示,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没有开始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经营业务。根据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无法预测其未来收益情况,本次评估只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具体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无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8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493.668979万元债务价款一次性分别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及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没收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3>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4>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资源全部受让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6.受让方在受让标的同时须与转让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同等支付条件替标的公司一次性偿还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493.668979万元债务。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 ①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②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③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④受让方无条件同意在本次转让项下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在办理本次转让的股东变更的同时,一并办理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华润”字号。在本次转让项下股东变更工商完成日同时未完成标的企业的更名,则须赔偿转让方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更名截止日至实际更名日期间对“华润”字号的使用费每月人民币5万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受让方应确保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在该使用期间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就“华润”字号使用的规定,并就因违反该规定对转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商誉、声誉等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使用期间内,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华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就使用 “华润”字号签署“使用权许可协议”,协议文本以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制定的文本为准。⑤同意自行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过户或变更事宜,且承担可能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或因诉讼存在经营许可证被政府收回和撤消的风险。⑥同意在支付标的剩余价款的同时按同等支付条件一并一次性支付标的公司493.668979万元债务款项至转让方所指定账户,如未按时支付视同对本次交易标的的违约。⑦同意按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对实缴资本的约定,缴纳未缴部分的实缴资本,并不以此为由对转让方进行任何追诉。 8.受让方应支付成交价格2.5%的交易手续费,受让方应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交不低于挂牌价的资金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