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评估报告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2、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由于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的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相差不大时,交易价格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当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或市场价格水平发生较大变动时,有关方面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变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谨慎使用本评估报告,我们建议此时应对评估结论作适当调整或重新评估。 3、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委估资产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4、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5、本报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红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服务。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6、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7、本评估公司未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8、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9、在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对上海寓教于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教于乐”)股权投资成本。 红坊文化于2011年3月对寓教于乐进行投资,原投资金额为110万元,持寓教于乐10%股权。2014年初,因寓教于乐未按约定按时向红坊文化提供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红坊文化以股东知情权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寓教于乐向红坊文化提供2013年度财务报表;同年,红坊文化对寓教于乐股权进行了减持,收回了55万元的投资本金,但寓教于乐工商信息未变更(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从工商登记资料可看出红坊文化对寓教于乐持股比例仍为10%)。 截止至评估时点,红坊文化仍无法获取到寓教于乐的财务数据及管理信息,评估人员未收集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资料。 根据上述原因,评估人员无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寓教于乐股权价值做出合理判断,故本次评估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值—投资成本列示。 11、本次评估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红坊物业仅获取了其未审财务报表,除固定资产外,其他相关资产及负债无法履行正常程序进行清查核实,本次对增减值变动较小的往来科目等按其账面值确认评估值;其次,对于红坊物业其他应付账款第5项预提的支付职工补偿费150万元,评估人员无法获取到其期后支付该笔款项的情况,目前评估按其账面数列示。 12、因红坊文化及二级单位红坊物业、红坊半岛委估资产中现代画、雕塑琉璃工艺品、金属制品等艺术品评估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本公司通过聘请该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协助评估工作,最终形成独立意见及艺术品相应估值,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详见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3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相关规定无息返还。 3.价款支付方式: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