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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解放东路890-2、解放东路890-3房产)

时间:2016-10-21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解放东路890-2、解放东路890-3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311-2 挂牌价格 263.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0-21 挂牌期满日期 2016-11-18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无锡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北部,东近绿塔路、西近解放东路、南近绿塔路、北临万寿里。无锡市中心城区东部,距主要商业街—中山路约1公里、距火车站直线距离为1.3公里,地理位置较好。西近解放东路主干道,道路通达度较好,有10、105、112、12、15、16、19、21、213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交通便利度好。水、电、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有饭店、银行、医院等城市配套设施。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无锡市解放东路890-2、解放东路890-3房产
地理位置 江苏
权证编号 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14424号、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14425号
规划用途 商业
建筑面积 336.13平方米
使用期限 至2048-2-16止、至2048-2-10止
配套设施 该房屋为一幢13层的大楼,890-2与890-3皆为两层,一层层高4.54米,二层层高为4米,因890-2无独立室内楼梯,故需要通过890-3室内楼梯到达其第二层。该房屋外立面为红色面砖,铝合金窗,双开玻璃地弹门。
周边环境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北部,东近绿塔路、西近解放东路、南近绿塔路、北临万寿里。无锡市中心城区东部,距主要商业街—中山路约1公里、距火车站直线距离为1.3公里,地理位置较好。西近解放东路主干道,道路通达度较好,有10、105、112、12、15、16、19、21、213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交通便利度好。水、电、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有饭店、银行、医院等城市配套设施。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间预约看房
标的展示地点 房屋所在地点
展示联系人信息 张曙贤 13901901063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6-21
评估基准日 2016-03-31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根据《房地产权证》【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14424号】记载,面积:149.92㎡,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0.88万元。
2、根据《房地产权证》【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14425号】记载,面积:186.21㎡,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0.86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西谈家渡路69号1幢4楼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2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
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
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
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
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无锡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
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
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
为受让方后,未在3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C.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完成竞价登记手续或参与后续竞
价活动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D.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和交易手续费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办理标的资产交付交接手续并签署《物权交易交付交接确认书》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均按交付时的现状在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交付,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现状以实地勘察结果为准。转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新房地产权证出来之日,该资产
(房屋)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

5.标的资产均按交付时的现状在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交付,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现状以实地勘察结果为准。转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新房地产权证出来之日,该资产
(房屋)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
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无锡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
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无锡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无需贷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
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
由受让方在网签《无锡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无锡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签订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包括
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 ,将贷款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
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该部份价格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
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交易价款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216290100100055015;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
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资格条件
1.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6.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8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陈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9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项仁庆
联系电话 62657272-172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姜婷婧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510813 134821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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