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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

时间:2016-11-29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590 挂牌价格 3006.8328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1-29 挂牌期满日期 2016-12-2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位于普陀区曹杨路,门前即曹杨路。现在用于开办建材市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转让
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2007)第006588号
规划用途 店铺
目前用途 建材市场
土地面积 13399.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669.51平方米
权证面积 1669.51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已通知但无法确定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
展示联系人信息 张经理 13044611185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3006.8328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1-17
评估基准日 2016-08-31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 本标的产以现状交接。
2. 本标的带租约转让。
3.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4. 转让方与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在合同中明确同意其可以转租。第一年租金每季为人民币100327.50元,租金按
每年 5 %递增。
5. 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本项目优先收购的权利。
6. 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签定转租合同,合同期限由2013年6月30日起至至2017年6月30日止。
7. 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就租金有民事诉讼官司。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级法院判决书,文号:(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608号,判决如下:被告
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利息250万元,滞纳违约金若干元。
8. 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文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29号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真如镇安全生产意见书检查出的内容:所有施工手续未向消防支队申报,无法提供冷库搭建使用材料的相关证明,电线架设不规范,凌乱,灭火器逾期使用,消防通道不畅,电瓶车乱停放。
派出所消防检查内容: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用途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0. 其他注意事项:如标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评估价格,受让方需缴纳房产交易中心的应付税费按房地产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基数。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产权持有方与普陀区土地与规划管理局确认,本次房地产出售 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2.本次委托对象因“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杰军贸易公司”诸多关系存在房屋经济纠纷。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浦东新区东方路573弄 9号02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
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
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
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
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已付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
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
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自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
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对逾期支付的价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
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
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
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
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
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
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
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会同受让方、承租方办理三方租赁
变更手续。也可以由转让方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完成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手续完成后的风险和收益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不再承担今后的续租及清退责任。

11.房地产转让时,如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金额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陈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9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项仁庆
联系电话 62657272-172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张志蓓
受托机构电话 130446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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