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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房地产5套房产项目)

时间:2016-12-28 00:00:00  来源:  作者: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房地产5套房产项目)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661 挂牌价格 297.12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2-28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1-24
标的所在地区 海南 海口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房地产5套房产项目)
房屋产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证载建筑面积(m2) 新测绘建筑面积(m2)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4号 新宏基大厦B-1001 90.04 104.42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3号 新宏基大厦B-1002 100.70 114.47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6号 新宏基大厦B-1003 100.70 114.47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7号 新宏基大厦B-1004 135.22 156.86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5号 新宏基大厦B-1005 142.84 171.56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房地产5套房产项目)
地理位置 海南
权证编号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4073至HJ004077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建筑面积 661.78平方米
权证面积 569.5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项目挂牌期间、需与联系人提前联系。
标的展示地点 海口市金融贸易区B4-8新宏基大厦第十层
展示联系人信息 郑重,手机号18811420921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0-28
评估基准日 2015-12-31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房地产5套房产项目)的具体室号为1001、1002、1003、1004、1005。新测绘建筑面积依次为104.42平方米、114.47平方米、
114.47平方米、156.86平方米、171.56平方米。
2、作为转让标的的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5套房屋,其证载权利人为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是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
展公司于2001年12月4日清算后注销,将这5套房产权益转入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但未做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企业已出具说明,承诺该房屋权属归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有,目前南京华能国
际经济发展公司的账务及资产由华能国际电力南京电厂代为管理。受让方过户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产权瑕疵事项 1、纳入评估范围的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5套房屋,其证载权利人为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是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于2001年12月4日清算后注销,将这5套房产权益转入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但未做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企业已出具说明,承诺该房屋权属归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有,目前南京华能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的账务及资产由华能国际电力南京电厂代为管理,该房屋账面原值2,944,273.90元,账面净值为822,480.75元。 2、纳入评估范围的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5套房屋,因海口当地历史原因导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估值的影响。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纳入评估范围的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5套房屋,新宏基大厦部分业主因与物业管理单位产生纠纷,自1996年开始,造成该大厦停水、停电、没有物业管理,四部电梯、供电设备、电缆、供水系统管道及消防系统都已坏或被盗,成为烂尾楼。2013年1月13日经业主大会决议,由海口国华实业发展公司和海南鑫隆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对该大厦进行维修并增加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2014年11月19日维修工程竣工后,经结算需分摊款为702.87元/m2,本次评估值为扣减该费用后的估值。 2、海口新宏基大厦经维修后重新对该楼房屋进行测绘,按新的测绘面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纳入评估范围的海口新宏基大厦B座第十层5套房屋本次评估采用最新的测绘面积,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8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
本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
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
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
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
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
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
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未
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
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签署海口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海口
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税务申报纳税手续。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无需贷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
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
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账号:216290100100055015)。受让方如涉及到银行贷款的,受让人
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受让方已支付的首期价款加上全部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需在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
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对逾期支付的价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
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9.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

10.本项目若协议转让,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若竞价转让,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
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账号:97080154800005832)。

11.受让方须承担维修工程分摊费用702.87元/平方米,按5套房产重新测绘面积661.78平方米计算,共465145.31元。该费用须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一并支付给转让方。

12.因该项目标的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故受让方需自行承担过户风险。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9.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谭雪峰
联系电话 010-51918740、13241897497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王凌智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66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陆家杰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26135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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