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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巷居路99弄68号)

时间:2017-01-2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巷居路99弄68号)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027 挂牌价格 83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1-23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3-09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毛坯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赵巷镇巷居路99弄68号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青字2014第016168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建筑面积 218.41平方米
权证面积 311.31平方米
地下附属面积 92.9平方米
使用期限 至2074年10月9号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青浦区赵巷镇巷居路99弄68号
展示联系人信息 汪俊杰 联系电话:13801611217 石池 联系电话:13601873706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宣传文化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1-22
评估基准日 2016-07-31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757.175145(万元) 808.161000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汪俊杰 13801611217  
现场看房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2、受理登记地点: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联系人:石池
联系电话:13601873706 021-52510095
受理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9::00到16:00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税费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产证权利人为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NO.08000001201511170014),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故产证权利人为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洛川东路840号2号楼608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于挂牌期间内至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递交受让申请,配合进行意向受让方资信能力的尽职调查,了解拍卖特别规定,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0万元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方资格。意向受让方递交的交易保证金,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为拍卖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须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于规定的时间(详见拍卖公告)在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参加拍卖会。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拍卖成交价格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终止。

3.本项目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 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按规定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610188000133371;开户行:光大银行外滩支行)
(交易手续费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0066137018010103356;开户行:交通银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2)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5%。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妥剩余应付价款的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该等款项待条件成就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发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收到转让方出具的收到该银行贷款的确认函,经审核通过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按规定将其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除非出现以下第“9”条的情况,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未按照上述1)、2)款要求履行义务,包括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未按时支付首付款、未按时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等,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总额的0.1%/日(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本项目挂牌期限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本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前原应缴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费由转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转让标的的交付:完成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和受让方付清全额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付。标的物交付时双方应当进行书面确认。

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了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不符合当地房地产交易限购规定的,不能办理过户的,则视为违约。

第9条起详见交易条件附件
受让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项目允许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虞航美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徐鸿喜
联系电话 62657272-202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石池
受托机构电话 021-5251009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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