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物权采集

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东绛镇蠡江新村27#28#29#)

时间:2021-06-03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东绛镇蠡江新村27#28#29#)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496-3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无锡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95.0425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6-03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7-0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13611014671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鲍鹏恺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业务负责人: 王丹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房产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锡房权证东字第31001616号
房屋规划用途其它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431.06
房屋总层数5使用状态出租
【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披露本次评估中,未考虑房屋建筑物成交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税费对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1、本标的以现状交接。 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3、本标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可能存在无法完成产权交易的风险。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东路43号
注册资本(万元)13208.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张贻军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并付完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在转让方的必要配合下办理标的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房屋过户前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出售人承担。过户后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受让人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11.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成交,受让方的佣金均按照成交金额的2.5%收取。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当地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88.51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邵星
联系电话13801512981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特殊事项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成交,受让方的佣金均按照成交金额的2.5%收取。佣金分配方式:若协议成交,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50%;买受人的受托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20%;上海联交所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30%;如竞价成交,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40%;买受人的受托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20%;上海联交所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30%;其余10%平均分配给有效参与未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受托机构。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