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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冰雪合作伙伴权益招商项目(文创品类) |
时间:2021-05-17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中国冰雪合作伙伴权益招商项目(文创品类)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532
- 【标的所在地区】:
- 【资产类别】:
- 【转让价格】:200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5-1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5-21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钱贇(体育和旅游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7 |业务负责人: 钱贇(体育和旅游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7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对我国冬季体育运动项目具有全面管理的行政职能。中心主要任务为组织、指导全国冬季运动项目的发展,实施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经营活动,为所属运动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同时,中心负责运动项目的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拥有在我国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审批和组织管理权。 |
- 【标的企业简况】
其他披露内容 | 应标方获得权益:
1、授权称谓: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文创合作伙伴、中国冰雪文创合作伙伴。
2、联合标识:中国冰雪与应标方的联合标识。
3、视频及平面拍摄:在符合国家队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应标方可邀请运动员(三人及三人以上)配合参与应标方的视频及平面拍摄1次/年。
4、活动出席:在符合国家队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应标方可邀请运动员(三人及三人以上)配合参与应标方线下活动1次/年。
5、采访报道权益:应标方获得运动队采访及/或视频节目录制共5次(线上3次、线下2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
6、集体肖像:应标方可使用运动员(三人及三人以上)集体肖像用于应标方广告及宣传等。
7、官方媒体权益:“中国冰雪”官方账号(微博、抖音)3次内容发布。
8、衍生品开发权:非独家享有中国冰雪文创及衍生品开发权益:包括文创内容创作(纪录片、文学影视创作)、IP开发虚拟及实体衍生品等。
9、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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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应标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现金赞助直接支付给项目方,按协议约定期限将VIK服务赞助直接交付给项目方。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 2000万元,为应标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和提供的VIK服务赞助(VIK服务赞助特指项目方提供等值的无形资产服务赞助)总费用。其中应标方每一年度现金赞助金额为700万元,如产生溢价的,溢价部分分配到各年度的方式按照项目方和应标方签订最终协议进行约定。应标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提供每一年度不低于1300万元的VIK服务赞助,VIK服务赞助价值的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应标方共同确认为准;;
2.本项目应标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应标方须自行下载《举牌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应标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举牌申请书》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应标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应标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应标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应标方若成为应标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应标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应标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应标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应标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应标方的报价;
3)其他。;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应标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应标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应标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应标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应标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3.意向应标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交纳时间 |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争性谈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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