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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轮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20G室房地产)

时间:2021-05-06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国际轮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20G室房地产)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780-3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644.652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5-0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5-18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陶哲伦 联系电话:021-6045578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侯蓓蓓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80 |业务负责人: 王凌智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6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20G室房地产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房地浦字(2005)第002796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出让
房屋规划用途办公实际用途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232.56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71.73
房屋总层数27建成日期1970-01-01
房屋装饰情况标的房产室内采用矿棉板吊顶,墙面采用白色乳胶漆装饰,地面大部分铺有复合木地板,并配备中央空调。配套设施标的房产位于钱江大厦20层。钱江大厦为甲级写字楼,建于2004年,共计地上27层、地下2层。大厦外墙为钢化中空镀膜玻璃幕墙,简洁现代。大厦配备6台日本原装三菱高速电梯,快捷畅达各楼层。
周边环境地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商务氛围浓厚,附近有陆家嘴投资大厦、东方国际科技大厦、宝钢大厦、一百杉杉大厦、同盛大厦、城建国际中心等写字楼,红塔豪华精选酒店、浦东假日酒店、中油阳光大酒店等高星级酒店,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钻石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交通便利,步行3分钟可至地铁4号线和6号线浦电路站。配套成熟,各大银行网点、餐饮零售等各类生活设施齐全。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资产评估结果未考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 2.2019年11月12日,上海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与北京商道纵横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续租补充协议》,约定北京商道纵横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租委估房地产中的177.6m2作为办公用房,租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1、本标的以现状交接。 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国际轮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20G室
注册资本(万元)105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法定代表人秦江平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内(以银行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7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216250100100136958,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全部交易价款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首付款与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小于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补足。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 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在约定期限内最终受让方未按披露要求办理相关合同签订、相应价款支付等手续,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受让标的的所有权力,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6. 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及后续产权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 受让方须同意按照现状接收标的资产。交易双方原则上于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下同)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具体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8. 房屋进户相关费用(如涉及)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 本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同意,标的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且在完成房产过户前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将全部增值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2)除竞买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主体。(3)本标的房产按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资产。(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产交付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7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陶先生
联系电话021-60455780,15618772729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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