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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女子篮球队官方赞助权益

时间:2021-04-02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中国国家女子篮球队官方赞助权益
  • 【项目编号】:TR2021SH1000029
  • 【标的所在地区】:
  • 【资产类别】:
  • 【转让价格】:76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4-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4-09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钱贇(体育和旅游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7 |业务负责人: 钱贇(体育和旅游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中国篮球协会成立于1956年6月,简称“中国篮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BA”。中国篮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篮球协会、各行业篮球协会及解放军相应的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奥运项目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篮球联合会和亚洲篮球 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1997年11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实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成立了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具有篮球项目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又是中国篮球协会的办事机构。   2017年2月23日,在中国篮协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姚明当选新主席。新一届中国篮协更加突出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3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篮球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承担的业务职责从4月1日起正式移交中国篮球协会。   在“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引领下,中国篮协着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篮球新生态,重新梳理战略方向,加强顶层设计,内聚共识,外树形象。积极创新并统筹推进各级国家队建设、裁判及教练员队伍建设、青训体系融合、篮球文化传承、篮球产业、篮球外交、篮球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筹备、职业联赛改革,平稳完成CBA管办分离,并在小篮球、三人篮球、业余篮球等领域不断拓展深化,力争将中国篮球各项事业推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贡献更多力量。
【标的企业简况】
其他披露内容应标方可获得权益: 1.获得“中国国家女子篮球队官方赞助商”称谓; 2.获得集体肖像3人及以上的球员肖像使用权; 3.在不影响球队正常训练的情况下,获得广告拍摄权; 4在不影响球队正常训练以及符合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获得球队出席推广活动权益,; 5.享有赞助商赛事权益(广告板、球票等)。 以上所列权益与职责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篮球协会
注册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甲1号
经济类型其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应标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挂牌价格人民币760万元,为应标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总费用。合作期限为4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应标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2.本项目应标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应标方须自行下载《举牌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应标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举牌申请书》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应标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应标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应标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应标方若成为应标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应标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应标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应标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应标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应标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应标方的报价; 4)其他。;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应标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应标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应标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项目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应标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应标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应标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应标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争性谈判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附件】
附件
序号名称
1举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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