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物权采集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1,2,3栋1层13-3室)

时间:2021-03-11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1,2,3栋1层13-3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232
  • 【标的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519.59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3-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3-24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10-64196607;18890338191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杨宸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7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1,2,3栋1层13-3室)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3019668号
房屋规划用途商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332.75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316.47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16.28
房屋总层数7所在层数1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无抵押,有租赁
重要信息披露摘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且未考虑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委估房地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本次评估结果扣除了划拨用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其他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其他披露内容1、标的资产已整体出租,租赁期至2025年10月。转让方已于2020年7月14日向承租人送达房屋出售通知。 2、标的资产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0102执989号之四】给转让方的抵债资产,被执行人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房屋所有权仍登记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房产须从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过户至转让方名下,再由转让方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自标的资产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以取得标的资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起,因标的资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享有。 3、本项目挂牌转让,转让方已向标的资产承租人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若承租人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未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20楼(11)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裴捷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如竞买人涉及优先购买权主体的,须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意申请受让标的资产; (2)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4)我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我方如成为受让方,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我方完全了解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报价为不含税价,且本次交易完成后,须办理标的资产从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至转让方名下、再由转让方变更至我方名下的两次过户,标的资产因两次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土地收益金等)。 (6)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自标的资产过户至我方名下之日(以取得标的资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起,标的资产的租金收益归我方享有。 9、本项目若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若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