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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00弄119号301室) |
时间:2021-02-01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00弄119号301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078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崇明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99.5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2-0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3-03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李玲玲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转309 |业务负责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00弄119号301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崇字(2011)第007474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91046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6.12 | 房屋结构 | 混合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6 | 户型 | 两室两厅 | 房屋朝向 | 南北 | 建成日期 | | 房屋装饰情况 | 毛坯 | 配套设施 | 小区内设健身设施及步道,篮球场,休息长廊,及公建配套。 | 周边环境 | 大型综合体,多家超市,多家银行,菜场,学校,医院都在一公里范围内。 | 交通情况 | 南堡专线,南裕线,新河码头 | 使用状态 | 空置 | 物业管理情况 | 中鑫物业 | | |
- 【标的企业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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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墨路1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47692.8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良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须在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2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联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全部交易价款(如需银行贷款的,为首付款)支付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税务申报纳税手续。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价款按当地购房政策执行。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需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且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产权交易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实质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本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挂牌期限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需承诺: 1)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资产清点和现状交接手续,并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的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2)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3)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应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书面《承诺书》。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2.5%缴纳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且资金来源合法,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联系人 | 孙文 | 联系电话 | 1590199812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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