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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部分资产(粤GE1298五十铃一辆) |
时间:2021-02-09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部分资产(粤GE1298五十铃一辆)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117
- 【标的所在地区】:广东省 湛江市
- 【资产类别】:机动车
- 【转让价格】:1.34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2-0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3-12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13929993339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吴楠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业务负责人: 王丹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部分资产(粤GE1298五十铃一辆)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粤GE1298 | 车辆类型 | 轻型普通货车 | 车辆品牌 | 五十铃 | 车辆型号 | QL10403EWR1 | 车身颜色 | 白 | 发动机号 | 4R003132 | 购置日期 | 2013-12-02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3-12-02 | 强制报废期止 | 20281105 | 行驶公里数 | 68838 | 数量 | 1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不含牌照。
2. 评估结果为含税价值,不包含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详见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2.由于车辆环保标准较低(国二、国三及国四),竞买人需自行咨询车辆拟过户地区车辆管理部们车辆的过户规定,竞买人自行承担车辆能否过户的责任。
3.强制报废期止:202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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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信安办公大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洲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00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车辆本身,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使公里数等),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知晓车辆拟过户地区的权属变更登记规定,对车辆能否过户自行承担责任。(2)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3)同意车辆所涉及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受让方为境内具有合法的二手机动车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的,受让成功后自行办理标的车辆的相关过户手续。
9.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前需到现场查看车辆情况,由转让方登记意向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向联交所递交《车辆情况确认表》(附件1)。未到现场查看的,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向联交所递交《放弃查看车辆确认书》(附件2),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0.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如需续缴的保险、年检等相关费用,以及过户中所涉及过户费、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
11.同意自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负责赔偿。
12.本项目无论协议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至交易所,低于1000元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1000元收取。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27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需提前电话预约) | 展示地点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信安公司停车场 | 联系人 | 张海波 | 联系电话 | 1392999333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0个周期。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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