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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45号1层中部、北部,大厅插层,4层,5层房产)

时间:2020-12-25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45号1层中部、北部,大厅插层,4层,5层房产)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800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黄浦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0357.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25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1-22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45号1层中部、北部,大厅插层,4层,5层房产)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房地市字(2001)第010446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规划用途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3963.36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本项目一层原为上海市黄浦区大楼第一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给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作为营业用房使用;四层(原九江路45号大楼 第三层)为黄浦区大楼第一经营管理所与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转让协议,使用权转让给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继续承租并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动态注记表,五层(原九江路45号大楼第四层)作为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给上海市监察局(已撤销,现为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使用。2002年 1月1日,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接收花溪大楼部分产权,目前的租赁关系均为历史延续。根据《产权变更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评估对象的房地产权利人已由原上海市房地局变更为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原承租人应与上海陆家嘴(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承租人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协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收款凭证,于评估基准日,一层及夹层与四层均正常支付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五层已经停止支付租金。具体情况如下: 1、一楼及插层部位承租人为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九江路营业部,不含税月租金为12144.04元。 2、四楼部位承租人为上海佳达国际货运公司,不含税月租金为8250.78元。 3、五楼部位承租人为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含税月租金为3705.45元。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 2、评估对象为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家股配股资金划转取得,其一层原为上海市黄浦区大楼第一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给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作为营业用房使用;四层(原九江路45号大楼第三层)为黄浦区第一大楼管理所与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国有非居住用房使用转让协议,使用权转让给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继续承租并支付租金;五层(原九江路45号大楼第四层)作为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给上海市监察局(已撤销,现为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的租赁关系均为历史延续,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协议,本次评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租赁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书、确认函及租金收费凭证来确定评估对象租赁关系,并以持续维持现状为前提,在评估结果中考虑了租赁关系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对象房地产权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划拨。经向黄浦区登记事务中心走访咨询以及《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次评估对土地使用权来源确认为划拨性质,并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如交易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应以政府部门实际核定为准。
其他披露内容1、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该房屋大楼设施设备以公告时现状为准,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2、本标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取得,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涉及土地变性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金额按政府相关部门核算的金额为准。本次交易结束后变更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手续由买受人办理,买受人需在180天内自行负责协调办理,并达到过户条件,如未按时完成,则买受人应承担转让条件中约定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非买受人原因除外。 3、本标的房屋于公告出具时其物业管理公司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前解除与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委托关系,买受人可根据需求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 4、本项目标的资产分为4部分:1层中部、北部建筑面积为1323.24㎡;大厅插层建筑面积为394.08㎡;4层建筑面积为1123.02㎡;5层建筑面积为1123.02㎡。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
注册资本(万元)235731.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首付款项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受让价格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款项、交易服务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款项、交易服务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 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转让方于受让方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将房屋交付受让方,房屋的相关风险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消防责任等)于房屋交付受让方时转移,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如因相关风险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可向受让方追偿。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租金,房屋交接日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房屋交接日(含)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6、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地价等相关过户前的必要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需在180天内自行负责协调办理变更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并达到过户条件;在本项目标的达到可以过户的状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7、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 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于受让方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将房屋交付受让方,房屋的相关风险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消防责任等)于房屋交付受让方时转移,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如因相关风险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可向受让方追偿。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租金,房屋交接日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房屋交接日(含)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房屋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交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9、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1、本项目若成交, 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须按本项目成交价格的一亿以下部分按1.5%、一亿以上部分按1%合并支付。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本标的如因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交易双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上述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3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陆乐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特殊事项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本项目交易手续费按“沪联产交[2004]074号”文的20%由联交所收取。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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