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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森房屋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55号C座302室及地下二层24号车位) |
时间:2020-12-21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江森房屋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55号C座302室及地下二层24号车位)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872-2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长宁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805.3021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2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1-04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唐胤 联系电话:021-52379902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联系电话: 62657272-397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建筑物外墙墙面砖及部分玻璃幕墙,内部为办公装修,内墙涂料刷白,地面铺设地砖及地板,局部吊顶,不锈钢窗,玻璃门。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长字(2004)第015290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43.84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15 | 建成日期 | 1970-01-01 | 房屋装饰情况 | 建筑物外墙墙面砖及部分玻璃幕墙,内部为办公装修,内墙涂料刷白,地面铺设地砖及地板,局部吊顶,不锈钢窗,玻璃门。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位于法华镇路555号C-301、302房地产,现场查看已打通作为办公用途,本次评估按照法定用途住宅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未考虑复原的费用。
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地产无抵质押情况
3、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2、本项目标的《上海房地产权证》登记中除本次转让标的外,另包含其它7个停车位产权。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7]110号)的规定,“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其它7个停车位产权应当在本标的房产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标的所在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
3、因本标的房产目前仍在正常使用,转让方将在本项目《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前将标的房产内现有的人员和办公设备搬离标的房产。
4、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1、中信银行,蒋经理:13564337217;兴业银行,孙经理:15801841236;民生银行,宋颂:15951286938; 上海农商银行,周经理:13585536354;无论受让方是通过上述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并办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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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江森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50弄8号2002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102.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晶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241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未按本公告价款支付条件的设定支付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于标的所属《上海房地产权证》中其它7个车位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启动标的房产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受让方。
10.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进户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41.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丁冠明 | 联系电话 | 021-52379902、1500033409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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