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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康定路1299弄14号404室) |
时间:2020-12-21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康定路1299弄14号404室)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734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静安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507.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2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1-04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何星星 联系电话:36606221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0)静字不动产权第003377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性质 | 划拨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实际用途 | 住宅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4154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6.82 | 房屋结构 | 混合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6 | 所在层数 | 4 | 房屋装饰情况 | 室内普通老旧装修,家电设备设施等拆除 | 配套设施 | 附近有静安区妇幼保健所、悦达889商业广场、银行、超市等商业网点和公共配套设施。 | 周边环境 | 距离静安区人民政府约1.4公里,交通便捷,环境状况一般 | 使用状态 | 空置状态 | 物业管理情况 | 无房屋维修基金,受让方须自行缴纳。
水费单价2.62元/2.34元、电费单价0.825元/0.396元,均按商业类支付。受让方须自行持证到水电煤公司联系办理变更、降费等申请业务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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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 在对房地产进行评定估算时,未考虑在评估基准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并、分拆、动拆迁等情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二) 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转让方应支付的增值税)。
(三) 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除增值税以外其他交易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四) 根据沪房地静字(2004)第00054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及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和委托人介绍确认,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为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287号底层商业、康定路1299弄14号201室等二十一套住宅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1,575.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合计为229.20平方米),其余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299弄14号地下室、泵房、物业用房等分别属于“汇众康定小区”公建配套用房,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五) 根据沪房地静字(2004)第00054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评估对象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299弄14号201室等二十一套住宅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划拨,房屋类型为公寓。
根据上海市《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房地产权证由黄证向绿证归并的相关规定,“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由此确定,上海市的普通住宅房地产在转让时,即便是划拨土地,也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应视作完全产权下的房地产。故本次评估上述房地产视作(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六)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权登记簿》记载,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未设定抵押担保债权,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七) 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八) 评估对象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287号底层商业、康定路1299弄14号201室等二十一套住宅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委托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沪房地静字(2004)第00054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20年5月18日期间委托人为完成上述商业房地产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程,评估对象权属证明文件变更为沪(2020)静字不动产权第004123号、沪(2020)静字不动产权第003377号《上海市不动产权证》;但相关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不动产建筑面积均与原沪房地静字(2004)第00054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相关权利信息一致,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
| 其他披露内容 |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在办理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特别是必须与本市税务部门联系用重置成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事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较长,约需180天。
2、 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转让方应支付的增值税)。
3、 本标的房产证附记中关于新建非商品房的定义不影响本标的的转让及过户,本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根据评估报告披露“上海市的普通住宅房地产在转让时即便是划拨土地,也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应视作完全产权下的房地产”,本标的大产证不存在分割阻碍,分割后的产证性质为出让。若在本标的过户过程中发生问题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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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493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48859.5994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涛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此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物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加与受让标的转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后的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受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1、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1.5%以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文件【2004】74号文的20%缴纳交易手续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⑴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⑵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拒绝受让标的资产。
⑶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⑷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买受人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2.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戚海英 | 联系电话 | 13916407448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特殊事项 | 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本项目公告的交易手续费由联交所收取。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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