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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60弄35号102室)

时间:2020-12-07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60弄35号102室)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646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金山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61.5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0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2-18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陆俊 联系电话:021-5731880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联系电话: 62657272-39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60弄35号102室)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房地金字(2013)第016030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出让
房屋规划用途住宅实际用途住宅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67253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99.93
房屋总层数6房屋装饰情况毛胚
配套设施所在区域及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达到七通(电力、上水、雨水、污水、通讯、燃气、道路)周边环境小区周边有金山悦立方商业广场、百联金山购物中心、上海农商银行、金山区海棠小学、上海市同凯中学、上海伊人妇科医院、上海爱尔睛眼科医院等配套设施。
交通情况评估对象周边交通较为便利,有浦卫专线定班、金山4路、金山9路、金山10路等公交线路。使用状态闲置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本次委托的资产已披露信息外,无抵押、质押、租赁、担保、涉讼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托资产的抵押、租赁、担保等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
其他披露内容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农商银行 沈经理 13636482902 无论受让方通过上述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我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3、本项目转让方由“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公司”更名为“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标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名称为“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公司”,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信息更新于本项目标的登记过户信息时一并办理。 4、受让方如需看房需先来电预约登记,现场看房时间2020年12月9日(周三)(下午1点30分—3点30分),2020年9月16日(周三)(下午1点30分—3点30分) 咨询联系人:陆女士:13817331256 5、采取拍卖方式,将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00时,在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585号举行拍卖会。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金山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浩源路299号505-507室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华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新金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新金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4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31050165360000002282;开户行:建行四支行)。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采取拍卖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拍保证金,竞拍保证金在《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公告发布期满,(1)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项目终结;(2)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受托机构上海金山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585号举办拍卖会,采取增价竞拍方式进行拍卖交易,并以最高出价者确定为受让方,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付款比例依据当地购房政策确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受让方支付的竞拍保证金在《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首付款之外的剩余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之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拍卖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物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物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拍卖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拍卖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申请、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 10.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手续费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48.45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拍卖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1381733125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终结
【附件】
附件
序号名称
1拍卖公告-35-1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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