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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石油总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81弄14号402室) |
时间:2020-12-02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广东省潮州市石油总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81弄14号402室)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815-3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杨浦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629.48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2-15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黄燕 联系电话:63572599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徐佳奕 联系电话: 62657272 - 141 |业务负责人: 朱逸格 联系电话: 010-51915380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81弄14号402室住宅房,带租约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杨字(2010)第015415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9573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0.06 | 房屋结构 | 混合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6 | 所在层数 | 4 | 户型 | 三房二厅一卫一厨二阳台 | 房屋朝向 | 南 | 房屋装饰情况 | 简装,房屋内的物品及装饰均不包括在转让范围内 | 配套设施 | 商业及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周边主要有:五角场商圈、创智天地、大学路商圈、大润发超市、沃尔玛超市,新华医院,长海医院等。 | 周边环境 | 标的位于杨浦区-五角场板块南部,位于内环与中环之间,距离五角场核心商圈仅1公里。小区名称:南茶园;标的四至:东近黄兴路;南接国权路;西近政本路;北倚国顺路。 | 交通情况 | 标的位于市中心中环内,交通便捷度高。 | 使用状态 | 租户使用中,住宅。 | 物业管理情况 | 物业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约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标的带租约,现承租人:钱宏芳,租赁期限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一年月租金5000元,第二年月租金5150元,第三年月租金5310元。
2、本次评估不考虑租赁的影响。
3、本次评估值不含税;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承租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本项目成交的(无论协议转让方式或网络竞价),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的3%支付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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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省潮州市石油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潮州市石河路石油大厦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杨木和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 15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付款(含前期保证金)为挂牌标的成交价的50%。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首付款之外的剩余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之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竞买人已知悉本次挂牌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同意房产过户过程中,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除增值税外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由转、受让双方依法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已充分评估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事宜,同意本次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及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有配合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税费除外)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房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8、标的现承租人:钱宏芳,租赁期限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房产租赁合同变更手续。自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次月起,标的租金收益由受让方享有;承租人已交付的租赁押金由转让方负责退回。
9、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的3%支付交易手续费。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杨浦区国顺路81弄14号402室 | 联系人 | 黄燕 | 联系电话 | 13816020948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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