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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银川市西夏区怡林园38号楼10号营业房) |
时间:2020-11-17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银川市西夏区怡林园38号楼10号营业房)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481
- 【标的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69.6975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1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2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杨丽华 联系电话:1816958065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鲍鹏恺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业务负责人: 黄昕宇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宁(2020)西夏区 不动产权 第0067119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9.92 | 建成日期 | | 周边环境 | 估价对象临近有商场、银行、超市、餐厅。 | 物业管理情况 | 有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 委托人提供的《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记载的用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不符,本次评估以实际用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经调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设定用途为商业,土地取得年限早于建造年代前一年,以此为前提进行评估。
2. 转让方目前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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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J-09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7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1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保证金除外)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3)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4)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5)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 1 %交纳交易服务费且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房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房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杨丽华 | 联系电话 | 0951-602411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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