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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 |
时间:2020-11-10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435
- 【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 宁波市
- 【资产类别】:机械设备
- 【转让价格】:16.21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1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23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吴楠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业务负责人: 王丹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 | 数量 | 122 | | |
- 【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评估涉及的委估资产均需拆除清理,本次拆除清理费是根据“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宁波韩华储罐等设备设施拆除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确定的,其总拆分费用含税价为115. 60万元,未考虑地下埋藏等特殊因素可能会导致拆除清理费用追加或减少的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其拆除范围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对其拆除费用的概算结果进行了引用。由于待拆除资产属于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受资产评估人员能力所限,评估机构不对上述拆除费用是否公允发表意见,提醒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四)产权瑕疵事项
1.纳入本次评估的房屋共2项,建筑面积583.11平方米,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对于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人员以实测面积为准。根据企业提供的无权证房屋的说明,对评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拥有完全产权,无任何权属纠纷,本次评估未考虑权属因素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2、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的土地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在被评估单位成立初期,以8716平方米土地30年使用权中的15年作价作为出资,经营期限截止 2009年10月16日届满,合营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因此决定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每年每平方米52元支付使用土地费用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如宁波华宁提前解散清算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前收回该宗土地的可能,提醒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五)根据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宁波华宁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和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库区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处置的批复》(海油炼化财〔2020〕317号),假设评估基准日时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类资产无法继续在原地使用,全部按拆除变现方式进行变卖处置,该假设为该评估报告重要假设,若上述假设发生变化,则评估结果可能随之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根据《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被评估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七)本次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结果,本评估结果未考虑各项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可能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的处置费和运输费等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八)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委估房产及设备存在对外抵押或担保的情况,未考虑以往或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亦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委估资产有关的负债可能对评结果的影响。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物位于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埠公司化工区内,因化工区内仓储企业密集、相互紧靠,同时化工区内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的企业。
2、为确保所有仓储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施工安全,成立了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公司),化工区内的所有施工必须服从众安公司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意向受让方必须充分了解化工区内的管理现状和要求,应事先与众安公司咨询,确保有充分的了解。
3、安全区域周边有其他单位生产作业,受让方组织的拆除工程应该与区域内正在进行作业的其他单位进行协调作业,充分考虑交叉作业带来的施工难度并加强施工安全,意向受让方可提前现场了解。
4、鉴于本项目与宁波华宁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项目同时转让,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挂牌价格的总和,即76.24万元。成交价格的溢价部分是对两个项目资产价款的溢价,溢价部分按照宁波华宁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挂牌价格与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闲置库区资产挂牌价格比例分配,两个项目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宁波华宁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78.73%,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21.27%。
5、本次标的物内的设备实施及建构筑均为报废,受让方购买后不能再次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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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威远路111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2039.2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黄宏伟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和挂牌附件中签章完备的《网络竞价方案》中的《受让确认书》(详见附件)、及转让方盖章的《踏勘确认函》,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4.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转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现状接收标的物。
5.为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次交易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3%税率,税费另行支付。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拒绝交割资产,否则视为违约。
8. 受让方或关联方需符合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相关资质,并在踏勘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意向受让方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人须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须遵守转让方相关管理办法。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的《踏勘确认函》作为报名先决条件
10. 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8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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