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探公司部分资产(钻具及钻井工具等91项(3996台/套)) |
时间:2020-11-12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探公司部分资产(钻具及钻井工具等91项(3996台/套))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438
- 【标的所在地区】:四川省 成都市
- 【资产类别】:机械设备
- 【转让价格】:204.4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25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毕经理 联系电话:1860128761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刘晓宁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 |业务负责人: 胡丹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探公司部分资产(钻具及钻井工具等91项(3996台/套))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钻具及钻井工具等91项(3996台/套) | 计量单位 | 台/套 | 数量 | 3996 | 主要功能用途 | 详见资产清单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价。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对本次标的资产成交后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3.转让方已履行标的资产的报废手续,无法按照原设计功能使用,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西钻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唐晓明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将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中的《受让确认书》(签章)与其他受让材料一并提交。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61.3万元人民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在交易所为本次标的转让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清场保证金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在完成全部资产拉运工作后,对场地进行清理,无污染物、无残留废铁、废渣等。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清场保证金。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拉运并清场,则按照每日2000元扣除保证金。资产交接过程中产生的运费、装卸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受让方或委托装卸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操作,按照转让方作业要求开展工作,签署《安全协议》。
6、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和清场保证金后15个日历日内在交易资产存放现场完成受让资产的交接。
7、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方应向转让方提交保密承诺,在项目公告期内可查阅本项目递交的挂牌材料。意向受让方不得摘抄、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本项目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且无条件同意如下约定:
(1)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转受让双方签署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约定,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同意接受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3)获得竞买人资格后至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受让方放弃受让本标的项目导致本标的交易实际无法实现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以竞买人身份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代理费用后,向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交易双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至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期间,受让方对本标的项目违约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立即单方面解除全部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
10、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11、意向方勘查现场,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查确认书(详见附件)签字盖章,踏勘后在交易所报名时将现场勘查确认书与报名资料一并提供(详见附件)。
12、受让方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5%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1.3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毕女士 | 联系电话 | 1860128761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