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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崂山西路1029号1205室) |
时间:2020-11-02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崂山西路1029号1205室)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389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439.94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1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赵一婷 联系电话:17703417766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鲍鹏恺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业务负责人: 黄昕宇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市字(2000)第000408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3.75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0 | 所在层数 | 12 |
- 【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根据公开市场、持续经营、缺少流通、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确定的现行市场价值,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包含增值税,未考虑其他税费且假定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动前提下做出评估结论。
4.评估报告日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有资产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应对资产数量和金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进行评估。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信息发布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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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3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2582083.858295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宏新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照本转让公告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最终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3%缴纳交易服务手续费。
10.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过户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为保护、完善其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而需支付的费用、中介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工作日9:00-17:0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特殊事项 | 若产生竞价,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40%;买受人的受托会员收取交易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30%;上海联交所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之和的20%;其余10%平均分配给参与有效参与未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受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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