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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101室、第十层、第十一层及43个地下车位使用权)

时间:2020-09-22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101室、第十层、第十一层及43个地下车位使用权)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134
  • 【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 杭州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7630.74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09-2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0-30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高博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101室、第十层、第十一层及43个地下车位使用权)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57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规划用途办公
实际用途办公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963.6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506.36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总层数22所在层数1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20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规划用途办公
实际用途办公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963.6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163.76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总层数22所在层数11
房屋装饰情况外墙为玻璃幕墙配干挂花岗岩;大堂采用高大中庭设计,地面、墙面及柱面为大理石饰面;其余楼层墙面刷涂料,部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地面铺地砖。配套设施周边有银泰百货、西湖文化广场,杭州文晖中学、浙江大学西溪校区、浙江工商大学,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环北支行,浙江市民公园、万向公园、华浙公园,黄龙体育馆,杭州市中医院、浙江慈爱康复医院等配套设施。
周边环境附近有21路,24路,156路,192路,199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距离地铁2号线武林门站300米左右,交通便捷,区域繁华程度较好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00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规划用途办公
实际用途办公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963.6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163.76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总层数22所在层数10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无抵押、有租赁。
重要信息披露以下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价值, 且没有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各项税费。 (二)根据产权持有人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可知本次申报评估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划转至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产权归属于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其车库个数以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确认书》及《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金融公司部分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所载信息为准 。 (三)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及地下车库部分被产权持有人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租, 其中1层部分办公用房、10-11层的整层办公用房及30 个地下车库出租给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租赁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转让的标的资产为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耀江发展中心大厦第1层101室(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57号),第十层(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00号)及第十一层(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5023920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合计2833.88平方米,)以及地下2-3层合计43个车位使用权。目前,其中有30个车位由浙商期货有限公司承租。 2、转让期间,转让方仍将正常行使对于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或续租标的资产。 3、本项目挂牌转让,转让方已向标的房产承租人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若承租人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未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0层
注册资本(万元)6062387.5578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冯驭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单位名称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除本项目优先购买权人外,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同时申请受让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第十二层、第十三层、第十四层)项目(以下简称“第十二至十四层”),并须书面承诺如有优先购买权人递交本项目意向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理由退出第十二至十四层项目的受让申请,否则视为违约。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除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未申请受让第十二至十四层项目的,则优先购买权人的受让资格无效。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如竞买人涉及优先购买权主体的,须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3) 标的资产如有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欠缴情况,由我方自行调查并承担。 4)我方同意,如有优先购买权人递交本项目意向受让申请,我方不能以此为理由退出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108号第十二层、第十三层、第十四层)项目(以下简称“第十二至十四层”项目)的受让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5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曹博深
联系电话010-58878591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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