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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部分资产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6号楼整幢) |
时间:2020-09-28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部分资产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6号楼整幢)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162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徐汇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9749.1629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09-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0-30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于玲玲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10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标的房产位于宝石园,钢混结构,2008年竣工,建筑物外墙为铝塑板和玻璃幕墙装饰,室内地面地砖,局部地毯、木地板,内墙面刷涂料、石膏板吊顶天棚、塑钢窗,外为钢化玻璃门,安装门禁系统,每层配备公共卫生间及全套卫具洁具,配有两部电梯一部货梯。内设照明灯具、消防报警喷淋系统、中央空调及通风系统,整体物业品质较好。标的房产附近有华联超市、迪亚天天、家乐福、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嘉会国际医院等相关公建配套设施齐全。附近有89路、131路、700路、927路公交线路通达该片区,距离地铁12号线虹梅路站、地铁9号线漕河泾开发区约0.6公里,距离市中心约14公里,距离虹桥机场机场约12.3公里,距离上海火车站约16公里,交通便捷度较好。标的房产位于宝石园内,北至田林路,东至古美路,西至莲花路、南至田州路。周边有科技绿洲、凤凰园、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新业园、远中产业园等园区,园区办公聚集度较高。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徐字(2015)第023817号等,详见附件一《标的房产清单》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 | 实际用途 | 厂房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45001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739.77 | 房屋总层数 | 6 | 建成日期 | 1970-01-01 | 房屋装饰情况 | 标的房产位于宝石园,钢混结构,2008年竣工,建筑物外墙为铝塑板和玻璃幕墙装饰,室内地面地砖,局部地毯、木地板,内墙面刷涂料、石膏板吊顶天棚、塑钢窗,外为钢化玻璃门,安装门禁系统,每层配备公共卫生间及全套卫具洁具,配有两部电梯一部货梯。内设照明灯具、消防报警喷淋系统、中央空调及通风系统,整体物业品质较好。 | 配套设施 | 标的房产附近有华联超市、迪亚天天、家乐福、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嘉会国际医院等相关公建配套设施齐全。附近有89路、131路、700路、927路公交线路通达该片区,距离地铁12号线虹梅路站、地铁9号线漕河泾开发区约0.6公里,距离市中心约14公里,距离虹桥机场机场约12.3公里,距离上海火车站约16公里,交通便捷度较好。 | 周边环境 | 标的房产位于宝石园内,北至田林路,东至古美路,西至莲花路、南至田州路。周边有科技绿洲、凤凰园、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新业园、远中产业园等园区,园区办公聚集度较高。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本项目标的房产无抵押,已全部对外出租,101室租赁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102室租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止,201室和202室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止,301室和302室租赁期限至2023年4月15日止,401室和402室租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501室、502室、601室和602室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止。具体详情请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均明确“出租人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该房屋所在房屋,承租人承诺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值含增值税。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房产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包括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等)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联系方式:顾先生13003193672,盛先生18321263616。
3、本项目标的房产总建筑面积10739.77平方米,对应共12本产证,每本产证编号和对应的建筑面积详见附件一《标的房产清单》。
4、转让方于2018年9月14日和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标的房产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协议约定托管期限至转让方不再持有托管资产之日止,具体详情请见《资产托管协议》。
5、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
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本项目标的房产对应共12本产证,意向受让方需同意以成交价格为基数,并按照附件二《标的房产成交价格细分》中的比例系数计算得出每本产证对应房产的成交价格,并以此价格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的依据。比例系数是根据每本产证对应房产的评估价格/整幢的评估总价计算得出的。
7、在本项目挂牌公示期至办理标的房产交接交付之前如遇现有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退租等事宜,出租方将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正常管理习惯执行续租、招租及签订租赁合同等日常工作,不再另行补充通知,受让方有义务在进场提交受让申请之前了解最新承租状态,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完全接受标的资产租赁和使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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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44幢313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78287.3997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叶敞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递交竞买文件,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8924.74887万元(或等值外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本项目标的挂牌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与《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受让方应按《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与《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竞买文件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认可挂牌公告披露内容,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成功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交易在客观上无法进行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主体,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及国家、地方关于购买标的资产的资格要求,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9、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并签署《房屋交接交付确认书》,并与受让方办理税务申报手续。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之前的租金收益归转让方享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换签手续。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在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让方应将转让方已缴纳的标的房产维修基金剩余数额全额支付予转让方。
10、交易双方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无息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分档递减累加计费,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计费,成交金额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费。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委托、信托方式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924.74887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房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杨顺 | 联系电话 | 18930170118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特殊事项 | 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本项目公告的交易手续费由联交所收取。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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