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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5层局部、7-8层整层办公用房及30个车位) |
时间:2020-10-14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5层局部、7-8层整层办公用房及30个车位)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211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南京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3910.51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0-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10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高博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5层局部、7-8层整层办公用房及30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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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19)宁鼓不动产权第0021613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6297.6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654.04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8 | 房屋装饰情况 | 水、电、通讯等设施完备,消防、喷淋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停车位满足需求,标的外墙为玻璃幕墙配干挂花岗岩;大堂为高大中庭设计,地面墙面及柱面为石材饰面;其余楼层公共区域墙面刷白色涂料,其他内部装修原为简装,承租方租赁后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重新装修。 | 配套设施 | 周边有新街口商业圈、苏果超市宁海路社区店,金陵中学、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中国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汉中路支行,南京市乌龙潭公园、鼓楼公园、南京五台山体育场,南京大学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配套设施。 | 周边环境 | 附近有6路,91路,160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距离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800米左右,交通较便捷。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19)宁鼓不动产权第0021625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房屋规划用途 | 其它 | 实际用途 | 车库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31.07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8 | 所在层数 | -1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赁。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价值,且没有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各项税费。
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及地下车库均被产权持有人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承租方在租赁后,对评估对象中的办公用房进行了二次装修,本次评估未考虑二次装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5层局部、7-8层整层办公用房(产证编号:苏(2019)宁鼓不动产权第0021613号)及地下1层30个地下车库(产权编号:苏(2019)宁鼓不动产权第0021625号)。总建筑面积12085.11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0654.04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431.07平方米。
2、本项目挂牌转让,转让方已向标的房产承租人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若承租人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未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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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0层 | 注册资本(万元) | 6062387.5578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冯驭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如竞买人涉及优先购买权主体的,须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3) 标的资产如有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欠缴情况,由我方自行调查并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7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曹博深 | 联系电话 | 010-58878591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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