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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55号702室和703室房产) |
时间:2020-10-21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55号702室和703室房产)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072-2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561.51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0-2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17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庞祎妮 联系电话:1365169936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侯蓓蓓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80 |业务负责人: 孙轶先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55号702室和703室房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浦)字(2003)第023273号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 | 实际用途 | 工业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97.94 | 所在层数 | 12 | 建成日期 | 1970-01-01 | 房屋装饰情况 | 1995年竣工,装修情况为简装,房屋完损程度较好。地基无沉降、散水良好、无渗水、返潮影响,维护保养较好。 | 配套设施 | 该房产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为“七通一平”(道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污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 周边环境 | 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市政设施均能满足使用的需要。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4、本次评估未考虑如果该房地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该类房地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8、其他需要披露特别事项:本次评估对象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准。
9、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对象富特西一路355号702、703室已被注册公司共计10家,经查询,10家已注册公司处于存续状态,其中4家单位清理现状为已列异状态,4家单位清理现状为正在迁移状态,2家单位清理现状为强制要求迁移状态,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其他披露内容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55号702室和703室房产,建筑面积为797.9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23.9万元,(其中702室面积为296.4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31.77万元;703室面积为501.51平方米,评估价值392.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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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19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29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郭盛杰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 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2.5%。
6.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意向受让方需同意并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3)同意交易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 联系人 | 何经理 | 联系电话 | 1381898055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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