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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部分资产(新浦区巨龙南路21-11号楼4单元301室) |
时间:2020-10-26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部分资产(新浦区巨龙南路21-11号楼4单元301室)
- 【项目编号】:GR2020SH1001339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连云港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54.384493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0-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0-3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王洋洋 联系电话:13161750597;010-63799892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王心芸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业务负责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部分资产(新浦区巨龙南路21-11号楼4单元301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连房权证新字第X00212914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41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具体为:
1、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资料及《估价委托书》,估价对象所占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委托方拟对外处置估价对象,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人员咨询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事宜,补交金额及补交流程均需按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定办理。为此本次估价结果为出让土地权益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未扣除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值。
2、估价对象部分证载地址为新浦区巨龙南路21号,经估价委托人介绍,新浦区即为现在的海州区,上述涉及的产权证书未对地址进行变更,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由于估价委托人原因,部分估价对象未能进行内部查勘,本次评估估价对象该房屋内部装修状况以估价委托人介绍为准。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由于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估价对象土地面积详细资料,根据《估价委托书》等现有资料及数据,16、17、18号楼建筑面积共8737.60平方米,所占土地面积共4443.32平方米,容积率为1.97。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平均容积率参考16、17、18号楼容积率,即1.97。
5、估价对象中11、15、16号楼其余部分房屋及17、18号楼的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中也未登记有关土地信息。本次评估中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参照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委托书》进行设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
6、本次估价结果不包含估价对象使用及交易时的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及购买方应交税费等。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所占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转让方提示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自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自行承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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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法定代表人 | 顾浩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公告期间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联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仅限银行商业贷款)支付首期价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标的资产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首期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首期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在转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受让方支付的首期价款支付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管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转入不动产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受让方已付首期价款及银行批准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自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管账户。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办妥银行贷款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手续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手续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或有风险;(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政策、贷款政策相关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若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受让转让标的,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转让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剩余价款无息退回给受让方(银行贷款未通过的除外)。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4)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受让方无需贷款的,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6)受让方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首期价款划转到不动产交易中心监管账户;(7)本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8)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9)同意本次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图纸资料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10)同意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3%缴纳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31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洋洋 | 联系电话 | 13161750597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特殊事项 | 转让方加受让方服务费总和的80%分配给转让方会员,20%分配给交易所,其他相关方不分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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