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该标的物排水、排污工程、周边道路工程、电梯配套工程、大楼消防工程、大楼内电汽工程、大楼粪化池、接排水池附属工程、地下室基础工程等不齐全。此外大楼未进三通、没有配电室。至竞价时点意向受让方没有异议,则表示意向受让方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标的显性与隐性瑕疵,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视频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意向受让方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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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定金 542万元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宁波海曙支行;账号:9550880036694400322),意向受让方递交定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定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定金转为履约定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定金转为竞价定金,竞价定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定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定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定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定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户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宁波海曙支行;账号:9550880036694400322),并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定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定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过户办证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定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如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则项目转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受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合计支付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8‰;如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则项目转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5‰,受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5‰,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合计支付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 9.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0.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1.意向受让方在竞拍成功后,除竞拍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