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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308弄1号502室住宅房产)

时间:2019-12-26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308弄1号502室住宅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919 转让底价 1075.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2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1-22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308弄1号502室住宅房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308弄1号502室住宅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出让
权证编号 沪(2019)徐字不动产权第005897号
规划用途 居住
目前用途 居住
土地面积 4681.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18.17平方米
权证面积 118.17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时间为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需提前向转让方预约看房,看房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后告知。若预约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期看样,则转让方有权不再向其另行安排展示时间。)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房产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周先生 021 – 58312130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308弄1号502室住宅房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2、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来电预约,由转让方根据预约人数,统一安排看房时间。看房联系人:周先生 021-58312130。
3、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登记证、标的房产产调信息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资料。
4、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1、中信银行,蒋经理:13564337217;兴业银行,孙经理:15801841236;民生银行,宋颂:15951286938; 上海农商银行,周经理:13585536354;无论受让方是通过上述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并办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委估房地产用途为“土地用途:综合/房屋用途:居住”,本次评估将其视同住宅用地考虑。
2、本次评估结论中的评估价值不包含实际交易时的相关税费,交易时税费自理。
3、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大木桥路451号302-15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间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22.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具体为: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在经转让方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全额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产权交易价款由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和银行贷款部分组成。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且银行贷款部分须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银行贷款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任何非转让方的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审核未通过或贷款不足等)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额产权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支付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物权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受让本项目,并愿意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
6.基于标的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房产过户)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如需银行贷款的,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将首期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后),且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予以签订。受让方若未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且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而对转让方所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7.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以受让方牵头主办,转让方协办的方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标的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无条件和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在收到标的项目全额产权交易价款,且标的房产完成全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以标的房产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若标的房产内无水、电、煤等一切公用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标的房产是否存在水、电、煤、采暖、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房屋入户费等费用欠缴情况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核实确认并自行承担。上述事项,如果因相关部门(机构)提出必须要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的,转让方可予以配合,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9.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一旦举牌参与受让,若受让方因资格条件不满足受让转让标的而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变更受让人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物权转让公告或《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等)。
11.本项目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则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手续费;若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则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支付交易手续费。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22.5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标的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一部
业务联系人 王卓赟(上海总部业务运营一部)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0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周鉴文
受托机构电话 021-583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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