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佳祺英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沪运管出[2011]7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汽车 经营单位有关行政事项办理的通知、沪运管二(2006)13号关于转发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沪交法[2005]633号)的通知、《上海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等。对自身的 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中有52 辆出租汽车资质额度的《车辆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本项目成交后现有《车辆承包合同》由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最长至2023年4月,相应出租汽车资质额度须在《车辆承包合同》到期日后交接给受让方。(详见附件:出租车现况清册)。 3.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交易风险并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346.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及标的公司予以配合。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竞买后最终无法完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受让方申请并经转让方同意可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8.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已转换为《额度单》的16张上海市出租汽车资质额度,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交接给受让方。《车辆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52张上海市出租汽车资质额度,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根据相应《车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额度转换为《额度单》交接给受让方。(详见附件:出租车现况清册) 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车辆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转让方对尚未交接完成的标的资产具有善良保管义务,已交接完成的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受让意向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资金存款证明。若是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为同一时点。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