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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1536弄27幢114号)

时间:2019-12-19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新华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1536弄27幢114号)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887 转让底价 158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1-1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新华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1536弄27幢114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新华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1536弄27幢114号)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闵字(2014)第056130号
规划用途 商住
目前用途 居住
建筑面积 274.45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0年7月30日至2080年7月29 日止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毛坯房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闵行区浦秀路1536弄27幢114号
展示联系人信息 汪俊杰 18016473495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晶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新华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401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黄浦区[310101]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400万元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按照相关规定全额返还。
2.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并按照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 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按规定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政策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另行协商)。受让方逾期支付首付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除有权收取前述应按日支付的滞纳金外,还有权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受让方需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60个工作日内办妥剩余应付价款的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情况的,受让方应在银行通知后的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前述差额部分价款的,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且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610188000133371;开户行:光大银行外滩支行)
(交易手续费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0066137018010103356;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外高桥支行)
4.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本项目挂牌期限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本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前原应缴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费由转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了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不符合当地房地产交易限购规定的,不能办理过户的,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终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照违约处理。
9.本项目通过协议成交方式成为受让方的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0.3%支付;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成交成为受让方的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2.5%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项目允许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业务经办人 虞航美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业务负责人 虞航美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国晶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石池
受托机构电话 1801647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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