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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的(氮氧分析仪1台能源检测设备类固定资产)

时间:2019-12-30 12:12:12  来源:  作者: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的(氮氧分析仪1台能源检测设备类固定资产)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0848-6 转让底价 12.3858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1-31
标的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设备机械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本次拟处置资产包含氮氧分析仪1台能源检测设备类固定资产,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间
标的展示地点 成都青白江区团结南路攀成钢厂区
展示联系人信息 黄迪纲 1355180555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拟处置资产包含氮氧分析仪1台能源检测设备类固定资产详见《处置资产明细表》。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2.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因使用时间较长,部分技术资料缺失,转让方不对相关技术资料负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提请报告使用者考虑增值税对交易价款的影响。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成都青白江区团结南路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改善部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内支付保证金3.7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须遵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挂网附件)。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安全协议》、《业务合作廉洁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处置资产明细表》(详见挂网附件),并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按照公告的以上文件规定的份数递交由意向受让方之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的《安全协议》、《业务合作廉洁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处置资产明细表》、《现场踏勘确认书》。
7.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以《处置资产明细表》为依据,实物具体状况以现状为准,标的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确定的界面为准;《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8.意向受让方在决定竞买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向转让方提出其他诉求。
9.自转受双方《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必须在30个日历日内将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区域,期间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该30个日历日的确定已综合考虑过程中各种因素(如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认可等)所需时间,不可延长。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周转场地及行车设备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并另行支付相应费用给转让方。
10.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
(1)自转受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金额为本项目成交金额30%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转受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递交由受让方之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受让方公章的《拆除方案》。其中履约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按期施工保证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总额50%)、安全施工保证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总额30%)、保密承诺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总额5%)以及廉洁保证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总额5%)等。《拆除方案》的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拆除方案编制要点》(详见挂网附件)的内容,同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对安全施工的各种规定。受让方不得以《拆除方案》经转让方审查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或分担在拆除施工中的任何责任和风险。
(2)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及税款、全额履约保证金且转让方对《拆除方案》认可确认后,受让方才能进场组织施工。
(3)自转受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将标的资产拆除清理运离转让方区域。
(4)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和挂网附件中《安全协议》、《业务合作廉洁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处置资产明细表》、《现场踏勘确认书》全部约定。如意向受让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将扣除该受让方的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因受让方原因逾期将标的资产拆除清理运离转让方区域;
②违反《安全协议》约定条款的;
③违反《业务合作廉洁诚信承诺书》约定条款的;
④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条款的;
⑤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将被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
(5)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拆除清运逾期现象,每逾期一个日历日扣除0.5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转让方补偿;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6)如受让方违反挂网附件中《安全协议》、《业务合作廉洁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约定条款,按照以上文件约定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7)当履约保证金中任意一项保证金金额低于初始金额的20%时,受让方须向转让方补足至初始金额后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延误相关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8)不存在上述第(4)条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原路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存在上述第(4)条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原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9)标的资产拆除施工单位至少具备电工作业证和钳工作业证,如需对构建筑物等进行拆除施工,还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
(10)标的资产界面内的设备基础、平台(不包括可移动工作台)、地脚螺栓等全部拆除至转让方室内地面零标高。
(11)损坏或拆除甲方非本次交易的设备、设施(如室内外管道、照明及其电线电缆等)、构建筑物(如门、窗、墙面及道路等),应负责恢复或作价赔偿。
(12)现场拆除施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建渣、废油等废弃物清理运离甲方区域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满足国家安全环保要求。
1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7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业务经办人 张昕(央企三部)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3
业务负责人 张昕(央企三部)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张昕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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