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闵行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属于国有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 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 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 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预约电话:13817877164,陈先生。 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长,整个转让过程约需180天。 3、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四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 中信银行咨询电话 蒋经理:13764033417; 建设银行咨询电话 陆经理:15821393995 、孙经理:13764569992 ; 兴业银行咨询电话 孙经理:15801841236; 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合承投资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周老师:13585536354、021-61158183-807 无论受让方通过上述四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 4、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租户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租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5、根据转让方提供的2018年8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在租赁期内,租金增长方式为第叁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增幅3%,第伍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增幅3%。”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本标的(闵行区莘建路228弄1号505室),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4473.6元; 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4607.8元; 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4607.8元; 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4746元。
1、本次委估对象的评估值含增值税价。 2、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闵行区莘建路228弄1号501、502、503、504、505室及2号605室出租给上海盛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期为5年,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在租赁期限内,各期租金情况如下: (1)2018年08月08日至2019年08月07日,租金为231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元整),已免90天装修期间租金; (2)2019年08月08日至2020年08月07日,租金为308000元(大写:叁拾万捌仟元整); (3)2020年08月08日至2022年08月07日,租金为317240元(大写:叁拾壹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 (4)2022年08月08日至2023年08月07日,租金为326757元(大写:叁拾贰万陆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3、闵行区莘建路228弄1号501、502、503、504、505室及2号605室的承租人对上述房屋室内的结构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除非甲方(出租方)同意乙方(承租方)对房屋所做的任何添加、修改可以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保持该状态,乙方应当在出租方规定的返还该房屋期限内将房屋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该房屋的完整性、使用价值和功能,保证其可以正常继续使用”。 本次评估假设承租人能够履行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故不考虑结构改动造成的价格影响。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4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报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贷款: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具体按照上海市购房政策执行)。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不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30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价款后,并同意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全部转让价款付到转让方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A、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B、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C、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为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5)意向受让方需同时承诺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6)意向受让方需同时承诺已知晓并认可优先购买权事宜。(7)标的房产所涉租金,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租金由转让方享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的租金由受让方享有。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维修基金归受让方享有。 8.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国家规划等因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无息返还受让方(扣除交易手续费),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0.本项目如是以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如是以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