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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亭林镇朱行恒顺路216弄176号1003室)

时间:2019-12-16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亭林镇朱行恒顺路216弄176号1003室)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865 转让底价 164.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1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2-27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亭林镇朱行恒顺路216弄176号1003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金字(2013)第003627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土地面积 62766.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40.53平方米
权证面积 140.53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3年3月25日至2075年2月3日止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建筑物基础设施设备已达到“七通”(道路通、供水通、排雨水通、排污水通、供电通、通讯通、燃气通。 装饰装修:简装
配套设施 标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非常齐全,达到“七通”(道路通、供水通、排雨水通、排污水通、供电通、通讯通、燃气通,场地内已建有成熟小区)。
周边环境 1、自然环境。标的位于金山区亭林镇,紧邻山阳镇,建筑物密集度一般,无空气、噪声等污染,自然环境较好。周边无高压输电线路、垃圾集中回收站等影响环境的污染源。2、综合分析。综上所述,标的自然环境较好,人文环境一般,景观环境一般,总体环境较好。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陆女士 13817331256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你所,将持有的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金山区亭林镇朱行恒顺路216弄176号1003室)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我方与联交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标的房产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采取拍卖方式,将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10:00时,在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585号B幢305室举行拍卖会。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结果为房地产正常的市场价值,未考虑其他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物业欠费等),如委托方在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委托方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本次委托的资产中无抵押、质押、担保、涉讼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面对委托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锦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立新街75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金山区[310116]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新金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新金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本项目交易终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以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产权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9.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采取拍卖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拍保证金,竞拍保证金在《上海产权交易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竞买人通过拍卖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2)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3)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6.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不接受银行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及商业贷款)。受让方在《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0.5‰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9.本项目转让方按拍卖成交金额5%交纳拍卖手续费,转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10.标的物室内因长期无人居住,维修保养较差。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受让方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申请、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9.2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公告截止日前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一部
业务联系人 何培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45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金山拍卖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陆俊
受托机构电话 138173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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