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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7号宁安大厦7层)

时间:2021-12-28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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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7号宁安大厦7层)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705-2
  • 【标的所在地区】:辽宁省 大连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859.266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10-63799892;1831119163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雅蒙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7号宁安大厦7层)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2400136号
房屋规划用途非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117.83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1.房屋建筑物内中存放的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设备、资产不包含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 2.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意向受让方需遵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进行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签章)。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注册地(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望贤街16 号5 层506室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25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本次转让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外观、质量等。 3.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 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方服务机构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同意产权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本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本方承担。 (5)同意产权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产权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产权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本方承担。 (6)本方已自行了解产权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7)如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有权扣除交易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7.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签章)。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25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期间内工作日9:00-11:00;13:30-17:00
展示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7号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831119163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3
【附件】
附件
序号名称
1踏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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