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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6-7室)

时间:2022-01-04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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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6-7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640-2
  • 【标的所在地区】:重庆 市辖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47.49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1-0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1861635397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沈梦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62 |业务负责人: 徐佳奕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 14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6-7室)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103房地证2015字第45155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性质出让
房屋规划用途住宅实际用途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22.76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103房地证2015字第45157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性质出让
房屋规划用途住宅实际用途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80.28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一)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本报告评估结果仅相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状况,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房地产政策和评估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本次评估报告价值仅为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未考虑交易双方的特殊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本次评估未考虑对象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情况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于评估基准日,由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深圳12套房地产的租赁价格与市场租金差距较大,本次评估结果考虑了租赁权在市场法测算和收益法测算中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深圳12套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影响。于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 (五)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勘查限于评估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六)根据《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被评估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七)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结果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含增值税的价值。
其他披露内容1、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房产现场进行看房。意向受让方需遵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进行踏勘。看房需意向受让方本人来电预约,看房联系人:汪先生:15601637568;王先生:18601692466。 2、本项目标的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6-7室,挂牌价格总计为247.49万元,其中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挂牌价格为101.46万元,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7室挂牌价格为146.03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的增值部分分配比例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5室分配增值部分的41%;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7室分配增值部分59%。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303号
注册资本(万元)200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高康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7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方服务机构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时间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时间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银行出具贷款审批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补足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转让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外观、质量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6、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标的房产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已充分评估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事宜,同意本次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及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有配合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税费除外)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标的房产以现状交接,本方同意按照交接日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4)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在产权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产权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已阅读并认可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中所公示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 (7)同意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8)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9、若项目协议后成交,受让方需支付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5‰;若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支付给上海联合产权所的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7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期间,需提前预约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60169246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3
特殊事项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本项目公告的交易手续费由联交所收取。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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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九院)20211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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