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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胜利八号) |
时间:2022-01-12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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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胜利八号)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710-2
- 【标的所在地区】:山东省 东营市
- 【资产类别】:船舶
- 【转让价格】:2848.26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1-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1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3 |业务负责人: 胡丹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胜利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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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胜利八号 | 船籍港 | 东营 | 船长(米) | 44.5 | 船宽(米) | 40.16 | 型深 | 4.27 | 总吨 | 1910 | 船体材料 | 钢质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范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胜利八号),包括机器设备及长期待摊类资产。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评估报告所列资产清单和数量仅供参考,转让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标的物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挂牌价格为不含税,税率按照13%增值税计算,由买方承担。
3、转让方不承诺平台法定证书的有效性。实物资产交接后所有证书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负责办理海警、海事、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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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东营区济南路125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壮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期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期满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买人确定成为受让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拒付价款或拒签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保证金全额沉没。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踏勘时须提供:踏勘申请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上交所指定账户。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价款到达转让方指定账户后,转让方船籍等一切证书进行注销。
8.受让方须在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赴标的实地进行资产交接,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实物资产交接后,标的资产的毁损、灭失、安全、环保、质量等一切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受让方,后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实物资产交接后,受让方在45天内将平台拖离或自行办理停泊手续。
10.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上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11. 实物资产交接后所有证书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负责办理海警、海事、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2.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时须一并提交签署好的《承诺函》,《承诺函》详见附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5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赵所 | 联系电话 | 18654651596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1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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