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1号6层房产) |
时间:2022-01-12 14:28:40 来源: 作者: |
<style>table{table-layout:fixed;border-right:1px solid #e7eced;border-bottom:1px solid #e7eced}table td{border-left:1px solid #e7eced;border-top:1px solid #e7eced;text-align:center;color:#444;font-size:14px;line-height:20px;padding:6px}.table_label,.table_label_blue,.table_label_red,.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7f7f7;white-space:normal;font-weight:700;color:#111}.table_label_blue{background:#0ba2f4;color:#fff}.table_label_red{background:#ff7e7e;color:#fff}.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ff}.text-right{text-align:right!important}.text-left{text-align:left!important}.text-center{text-align:center!important}.text-bold{font-weight:700}.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line{white-space:pre-line}
</style>- 【项目名称】: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1号6层房产)
- 【项目编号】:GR2022SH1000011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305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1-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胡晓明 联系电话:15821044626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徐忠玉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07 |业务负责人: 张贝希 联系电话: 62657272-16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浦字(2012)第052384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73.41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浦建路111号6层整层,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32 年5 月 31 日,承租人为上海东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租合同为2019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转租承租人为上海雄光之星快捷酒店浦建路店。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本报告评估结果含增值税,未考虑评估对象在出租中可能涉及的除增值税外其他各税费影响。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4.在对房地产进行评定估算时,未考虑在评估基准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并、分拆、动拆迁等情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现委评物业作为酒店出租在用,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租人)与上海东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范围包括了本次拟转让标的房屋浦建路111号6楼,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该租赁合同为内部企业间的租赁管理合同,租赁价格等基本条款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均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企业)双方根据东浩兰生集团内部管理需要协商确定,无法作为市场价格的参考。如果集团有相关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变动,资产处置等),该租赁合同可随时终止。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二),上海东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租人)与上海雄光之星快捷酒店浦建路店(承租人)签订的《办公用房转租合同》中,租赁范围为本次拟转让标的房屋浦建路111号6楼,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具体租赁情况如下表:
承租人 面积(㎡) 租赁期限 月租金(含税)(元)
上海雄光之星快捷酒店浦建路店 1473.41 2019/6/1-2022/5/31 94,487.53
2022/6/1-2025/5/31 108,231.18
2025/6/1-2028/5/31 113,642.76
2028/6/1-2031/5/31 119,324.88
2031/6/1-2032/5/31 125,291.12
在考虑实际出租过程中空置率损失及使用多年房屋装修老化等的影响因素后,租约租金与市场租金差异不大,故本次评估未考虑租赁情况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影响。
详见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采取拍卖方式,详见拍卖公告。根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内到上海联交所和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757号2幢1701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王起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由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产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30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拍卖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未按照《拍卖规则》要求的时间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拍卖规则中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了保证金以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若价款支付逾期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拍卖标的。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款项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和贷款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屋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
8、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0、本项目如协议成交受让方须向交易所缴纳0.5%交易手续费;本项目如拍卖成交,受让方须按附件《拍卖公告》的要求向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缴纳1%拍卖佣金以及向交易所缴纳1%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拍卖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地址 | 联系人 | 胡晓明 | 联系电话 | 15821044626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4 |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