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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沈阳市沈北新区芳草路29-28号(3-5-1)房产) |
时间:2022-01-26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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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沈阳市沈北新区芳草路29-28号(3-5-1)房产)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226-3
- 【标的所在地区】:辽宁省 沈阳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9.712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1-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任经理 联系电话:13911373301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韩伟伟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80284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2.65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底价为含税价。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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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03883.52083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杜琢玉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8.913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如受让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总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人须在双方签署《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贷款部分需在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后90天内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30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补足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房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或双方另行协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办理期限。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经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挂网附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9136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转让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11373301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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