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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5-1309室办公用房地产) |
时间:2022-02-08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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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5-1309室办公用房地产)
- 【项目编号】:TR2022SH1000002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杨浦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53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2-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16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李玲玲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转309 |业务负责人: 高博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5-1309室办公用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828.73平方米。详情如下:
(1)1305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1.22平方米;(2)1306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7.72平方米;(3)1307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2.10平方米;(4)1308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2.10平方米;(5)1309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95.5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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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杨字不动产权第030936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金融、信息 | 实际用途 | 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60200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28.73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4 | 建成日期 | | 房屋装饰情况 | 办公部分建筑物外墙为玻璃幕墙, 玻璃旋转门,铝合金窗,大堂地坪铺大理石、内墙饰墙砖,石膏吊顶。卫生间内地坪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铝板吊顶 | 配套设施 | 国宾路36号地下2层为停车场, 地下1层为上海万达域中城商场,1-3层裙楼为商场, 4层至24层为办公楼。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赁。 | 重要信息披露 | 以下摘自市场价值咨询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根据项目委托,本次评估结论是在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了房地产处置涉及的增值税、处置费用等价值。
其他详见市场价值咨询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305-1309室办公用房地产现被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承租。如标的资产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承租人有意与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
(2)截至1月31日前,转让标的资产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 1月31日后的租金归受让方享有。
(3)本项目存在标的资产承租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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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勇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之前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资产承租人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及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只征集到一个标的资产承租人,则采取直接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由受让方在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以下指定账户(户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待清算资金;账号:9731020001000010;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成交确认书备案并收讫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已转为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咨询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意申请受让本项目。
2)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4)标的资产如有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欠缴情况,由我方自行调查并承担。
5)我方同意截至2022年1月31日,转让标的资产的权利义务归转让方所有,2022年1月31日之后的权利义务归我方享有。
6)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我方承担。
7)我方已知晓标的房产现为租赁状态,我方在完成标的房产过户后,如不出租标的房产,由我方自行承担标的的清场工作及清场费用。(优先购买权人除外)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21-6187636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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