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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部分资产(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18号海东方12号楼105号商铺) |
时间:2021-12-01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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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部分资产(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18号海东方12号楼105号商铺)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538-3
- 【标的所在地区】:海南省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97.7162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0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2-28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高博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838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部分资产(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18号海东方12号楼105号商铺)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琼(2019)东方市不动产权第0013127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金融、信息 | 实际用途 | 空置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2068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32.37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218.75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62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8 | 建成日期 | | 房屋装饰情况 | 房屋整体为毛坯房,维护良好;门、窗为大平面玻璃门及窗;客厅内部无送修;外墙为高层防水涂料,裙楼贴墙砖。 | 配套设施 | 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较完善,服务配套设施、生活条件便利程度一般,距中心城区约3公里,周边多为高档公寓、旅游度假小区、酒店,服务业相对较少, 繁华程度不高。 | 周边环境 | 邻近海湾,周边多为高档公寓、旅游度假小区、酒店,环境质量较好, 直居程度较高:卫生状况、 人文环境较好。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租赁。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本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18号海东方12号楼105号商铺第1-2层,总建筑面积232.37平方米,目前为空置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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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268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葛敬范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保证金的,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如没有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标的资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意申请受让本项目。
2)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4) 标的资产如有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欠缴情况,由我方自行调查并按交易双方约定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9.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高先生 | 联系电话 | 0437-6661756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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