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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秋仁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456弄25号)

时间:2021-12-06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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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上海秋仁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456弄25号)
  • 【项目编号】:TR2021SH1000093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闵行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000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0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1-29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杜毓卿 联系电话:13901684674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邱子玥 联系电话: 18901608708 |业务负责人: 顾明明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66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秋仁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456弄25号)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2018)闵字不动产权第046366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出让
房屋性质其它房屋规划用途办公
实际用途办公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90867.2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2965.23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总层数4户型独栋
建成日期房屋装饰情况现房毛坯
配套设施中央空调及车位10个周边环境项目地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周边商业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直线距离虹桥机场及火车站3.1公里),紧邻索菲特大酒店、新华联购物中心
交通情况位于虹桥商务区核心位置使用状态空置
物业管理情况新华联管家式物业服务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结果包含房屋建筑物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但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短于房屋建筑物经济使用年限对评估值的影响。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联交所备查文件)
其他披露内容1、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2、现场看房请提前预约时间: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3、咨询联系人:杜毓卿 4、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请受让方自行委托银行办理,且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我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5. 物业收费标准:一个月,12元/m2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秋仁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四层E区413室
注册资本(万元)7000.000000
经济类型私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陈美香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800万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双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双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 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已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 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如需银行贷款的,为首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费用后全部补偿给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 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 8. 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9.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和贷款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5)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12.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当地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8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杜毓卿
联系电话1390168467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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