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333弄9号1003室) |
时间:2021-12-02 14:28:40 来源: 作者: |
<style>table{table-layout:fixed;border-right:1px solid #e7eced;border-bottom:1px solid #e7eced}table td{border-left:1px solid #e7eced;border-top:1px solid #e7eced;text-align:center;color:#444;font-size:14px;line-height:20px;padding:6px}.table_label,.table_label_blue,.table_label_red,.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7f7f7;white-space:normal;font-weight:700;color:#111}.table_label_blue{background:#0ba2f4;color:#fff}.table_label_red{background:#ff7e7e;color:#fff}.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ff}.text-right{text-align:right!important}.text-left{text-align:left!important}.text-center{text-align:center!important}.text-bold{font-weight:700}.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line{white-space:pre-line}
</style>- 【项目名称】: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333弄9号1003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664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静安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35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2-29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张淼 联系电话:13761596259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沈梦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62 |业务负责人: 盛允笑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83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333弄9号1003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静字(2008)第003130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实际用途 | 居住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8.52 | 房屋总层数 | 32 | 所在层数 | 10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该房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为2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该房屋存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月租金为20800元。
2.本项目标的房屋承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房屋承租户,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在挂牌期间联系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由受托机构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在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8号B2幢4楼东举办拍卖会。
4.竞买人应当在标的挂牌期间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联系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凭竞买人报名材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及竞买人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银行电子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具体详见公告附件)
5.受让方有义务在进场提交受让申请之前了解承租状态,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完全接受资产租赁和使用状况。
6.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不接受银行贷款。
7.因本项目标的房产为国有资产,在办理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办理过程不少于180天。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825号407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平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2)联系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了解拍卖规则(拍卖公司联系人张先生13761596259),如未办理拍卖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受让。(3)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 40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次交易采用公开拍卖方式。(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拍卖方式(由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本项目涉及到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详见公告附件)。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拍卖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未按照《拍卖规则》要求的时间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由受让方自行与现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办理该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房屋租赁关系的变更。受让方须取代转让方与原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月租金为20800元)。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1.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手续费。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3.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房产所涉及租金,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租金由转让方享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的租金由受让方享有。
(5)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受让主体。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拍卖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先生 1376159625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4 | 特殊事项 | 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本项目公告的交易手续费由联交所收取。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