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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清溪路260弄37号101室)

时间:2021-12-06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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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清溪路260弄37号101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670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362.55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0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2-17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徐忠玉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07 |业务负责人: 王卓赟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0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清溪路260弄37号101室
资产类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房地浦字(2016)第027853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规划用途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03.53房屋总层数6
所在层数1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一)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本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导致增值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本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二)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披露内容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270天左右。 2、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 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6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平安银行,孙经理18609454666、耿经理18221663898;大连银行,张经理:18721090484:;民生银行,梁经理:13701959832;农商银行,周经理:13585536354;上海银行,金经理:13524178720;中信银行,刘经理:13764641100;无论受让方是通过上述6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并办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4、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5、现场看房时间2021年12月9日(周四 )(上午9:00--11:00),2021年12月15日(周三)(上午9:00--11:00) 咨询联系人:王老师:62657272-390、楼老师:626257272-397 转让方联系人:杨伟中:13901741153 6、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看房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服从转让方及标的所在小区疫情防控、人员登记、人流控制等管理要求,所有看房人员均需戴好口罩。 7、本项目所在小区正在推进加装电梯事宜。若标的所在地物业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前发放加装电梯方案征询表,由受让方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自行进行答复。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汇路1号综合大楼A区4楼
注册资本(万元)2317367.465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法定代表人顾金山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1900020410105;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不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1900020410105;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受让人需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自然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包括贷款部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户单。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税务缴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由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直接支付建行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由转让方承担。领取进户单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3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2657272-39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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