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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丝顺达进出口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59号202室) |
时间:2021-11-17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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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中丝顺达进出口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59号202室)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312-3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闵行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66.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1-1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1-3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10-5326836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李玲玲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转309 |业务负责人: 胡丹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59号202室房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62253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实际用途 | 居住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7131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4.86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30.1 | 房屋结构 | 混合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6 | 所在层数 | 2 | 房屋装饰情况 | 室内简单装修,保养情况一般 | 配套设施 | 附近有超市、中小学、银行等,配套设施齐全。 | 周边环境 | 周边多为住宅小区,社区成熟度较好,整体环境一般。 | 交通情况 | 附近有轨道交通10号线和公交线路,交通条件较好。 | 使用状态 | 空置 | 瑕疵情况 | 无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资产评估值为含增值税市场价值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低于180天。
2、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出售人承担,进户后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
3、本标的按照现状转让,若本标的内无水、电、煤等一切公用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4、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5、现场看房时间: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截止日前一工作日(9:0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人:孙永哲 联系电话:13810753322
6、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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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丝顺达进出口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河沿大街105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钟立科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 ¥79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前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的,受让方应在银行出具贷款审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房屋过户前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出售人承担。过户后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受让人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无论协议或竞价成交,受让方的佣金均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
10.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9.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 | 展示地点 | 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59号202室 | 联系人 | 孙永哲 | 联系电话 | 13810753322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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