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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拖5”、“宝钢拖6”等4艘拖船光船2年租赁权

时间:2021-11-26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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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宝钢拖5”、“宝钢拖6”等4艘拖船光船2年租赁权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383-2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宝山区
  • 【资产类别】:船舶
  • 【转让价格】:921.6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1-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2-02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张绮 联系电话:2065879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睿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79 |业务负责人: 王凌智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6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宝钢拖5、宝钢拖6、宝钢拖7、宝钢拖11共4艘拖船光船2年租赁权
资产类别船舶名称宝钢拖5
船体材料制造年1991年,总吨/净吨384/115,马力4000匹
资产类别船舶名称宝钢拖6
船体材料制造年1991年,总吨/净吨384/115,马力4000匹。
资产类别船舶名称宝钢拖7
船体材料制造年1996年,总吨/净吨390/117,马力3200匹。
资产类别船舶名称宝钢拖11
船体材料制造年2008年,总吨/净吨406/121,马力4000匹。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本次估值结论为不含税的拖轮光租租金价格。 其他内容详见估值报告。
其他披露内容1、航行区域:“宝钢拖6”(MMSI码413374280)、“宝钢拖11”(MMSI码413374310)专用于宝钢股份宝山基地五个码头(原料码头、水渣化产码头、成品码头、综合码头、全天候码头)的船舶靠离泊、原料码头水尺业务(由宝山基地计划调度021-26646289统一安排),日常2艘停泊原料码头,检修位于宝山基地成品码头港池内趸船,不得做其他经营。其余2艘拖轮限国内合法区域范围内经营。 2、本项目无免租期。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宝钢资源(国际)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要求《成交确认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署《租赁合同》,并自行结算租金,租期内租金按公告约定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除非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转让、也不得将本船光租或其他方式转租给第三方。 2、本项目出租底价为年租金总额。本标的租赁期为2年,月度租金为76.8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年,出租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首期租金在交船之日前支付完成,后续租金支付日期不迟于下一季度开始日期前,每超一日按日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季度租金的1‰,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时一并支付。 3、意向承租方有意向承租本项目标的的,可在招租信息公告发布到期之前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登记承租意向,递交《承租申请书》,在招租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交易保证金200万元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保证金即为意向承租方在《承租申请书》中对出租方作出充分知晓并认可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内容,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交易条件及附件内容,并以不低于出租底价承租本次标的的承诺的确认。信息发布期满,出租方在收到《意向承租人资格反馈函》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确认,意向承租方须配合出租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包含但不限于按出租方要求递交符合业态的证明材料等。 4、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缔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中(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及承租价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生效后,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押金,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 《成交确认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署《租赁合同》,并依据《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自行结算租金。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意向承租主体资格确认,且其已经交纳了保证金的,即成为竞租人,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租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承租方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③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网络竞价中竞租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租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租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④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除以上情形外,未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7、若租赁双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或租赁双方承担,租赁双方已向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1)不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2)签订《租赁合同》后又解除的;(3)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与公告、《成交确认书》及交易结果的内容不一致的;(4)其他有关《租赁合同》的纠纷。 8、拖轮在宝钢股份宝山基地成品码头港池内趸船,交还船时应保证船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和证书有效状态。交还船时交易双方应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内含船舶状态、证件及其他所有配件清单),书面交接文件签署之日为双方交还船之日。租赁合同终止前1个月,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预计还船的时间,并给出租方10天的预交船通知。还船时的船况(除正常损耗外)应相当于交船时的船况,保持燃油、资材备件数量、品质不低于交船时数量、品质,出租方在检查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200万元押金无息返还给承租方。 9、基于光租方式,承租方自行提供船舶运营的船员、船舶通信、维修保养、船舶检验和证书办理、物料补给、船舶保险等管理和经营事宜及相关费用。 10、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11、承租方需对以下修理和营运事项进行书面同意并承诺: (1)在租期内,承租方对船舶的设备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保持必要的证书始终有效;如果由于主管机关有新的要求,或者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者添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改动; (2)承租方配备不少于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合格船员,并在租期内支付该船营运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3)该船在租期内将保留现在的船名和船旗,承租方不另行安排有关光船租赁登记及烟囱标记事宜; (4)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前,承租方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法定备件进行变动; (5)租期内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维护并保持该船的良好船况和适航状态。 (6)同意宝钢拖6”(MMSI码413374280)、“宝钢拖11”(MMSI码413374310)在租赁期内,如码头发生需要抢险、保驾、疫情保障等的任务,须无条件接受调度、各码头的指令执行。 (7)同意“宝钢拖6”(MMSI码413374280)、“宝钢拖11”(MMSI码413374310)服务于宝山基地时,进行船舶靠离泊(护航)等正常作业的,按宝钢股份对外发布拖轮价格为依据向第三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原料码头水尺业务及宝山基地各码头发生需要抢险、保驾、疫情保障等的任务的,不收取出租方费用。 (8)同意“宝钢拖6”(MMSI码413374280)、“宝钢拖11”(MMSI码413374310)日常停泊、修理位于宝山基地成品码头港池内趸船,服从出租方的管理要求,造成的设施损坏由承租方赔偿。如发生因承租方从事其它经营业务影响宝山基地码头船舶靠离泊,出租方收到宝钢股份运输部书面投诉的,每次加罚租金1万元,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时一并支付。 (9)同意“宝钢拖6”(MMSI码413374280)、“宝钢拖11”(MMSI码413374310)服务于宝山基地时,船舶、被顶拖船舶、被保驾船舶发生漂移、断缆、碰撞引桥(码头)等事故,除承担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外,每次加罚5万元,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时一并支付。 12、承租方需对以下保险事项进行书面同意并承诺: (1)租期内承租方按照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所购险种(投保船舶“沿海、内河船舶险(一切险)”、附加“螺旋桨、锚、锚链、舵及子船单独损失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险”等)投保并支付保费 ;船舶保险价值根据宝钢股份规定应以船舶原值进行投保。承租方投保的上述各保险应维护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的利益,双方为所有保险单的共同被保险人。承租方所购买的保单应报出租方备案。 (2)船舶在光租期内发生保险事项除全损、推定全损外,保险赔款第一顺序受偿人为承租方。 (3)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交船之日前完成投保,保险起始日为租赁起始日。拖轮交接日前未办妥的,出租方有权延期拖轮交接日,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同意并承诺: (1)交还船时及租期内,船舶不得设立任何担保债权或存在其他影响使用船舶的权利瑕疵,并不得有任何随船债务。 (2)本船所有权为出租方,承租方和船长无权也不得招致或造成对该船的留置。如果产生留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按期支付租金给出租方,直至留置解除交付出租方; (3)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承租方受益,为此而造成的船舶修理费用也由承租方负责和处理; (4)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或强制买进该船,则租赁合同自该船被征用或强制买进之日起,自动终止。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经预付的租金和该船的预付款,船价所得全归出租方所有; (5)自该船交船之日起到还船之日止,船舶航行及作业安全、船舶安全、所属设备安全、船员安全、环保责任等的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每季度对船舶状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外观、船用设备、备品备件等,以确保承租方合理使用。 (6)承诺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尽调,并具备拖轮租赁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已知晓由于承租方不具备资格、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出租方单方面扣除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200万元作为对出租方的赔偿,并同意出租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14、若本项目成交,承租方需按照最终成交的一个月租金支付交易手续费。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指定账号。[手续费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2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1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宝山宝钢成品码头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13918131415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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