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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地上建筑物206号工房) |
时间:2021-10-08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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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地上建筑物206号工房)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1329
- 【标的所在地区】:河南省 焦作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950.61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0-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1-0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章芸芝 联系电话:13801820329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韩伟伟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地上建筑物206号工房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26533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095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光电”)
二、根据晋亚评报字(2021)第006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
(三)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平原光电申报的206号工房未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建筑面积18095平方米,地上四层。对于房屋的面积,是平原光电根据竣工决算资料进行申报的。平原光电承诺:该房屋为平原光电自建,产权清晰,属于为平原光电所有,对于因该房屋权属以及面积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地上建筑物206号工房,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其土地使用权非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所有。
2、本标的还未办理产权证书。信息披露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办理产权证书登记信息为准。
3、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地上建筑物206号工房)与河南平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东段南侧部分土地使用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举牌上述任意一个项目的,需同时举牌另一项目。如本项目竞价成交,则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挂牌价格的总和,即2924.43万元,溢价部分按两个项目股权挂牌价格的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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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焦作市工业路1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08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郭海星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挂牌期满前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递交保证金人民币58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二、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为有效报价,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买资产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四、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五、本次转让为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
六、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通过资格确认,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本项目应按产权标的的现状进行转让及交付。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证变更及办理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九、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3)同意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5)已知晓本次转让标的为地上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非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协调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及义务。(6)如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7)同意在交易完成后自行办理房屋权证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若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交易、过户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权属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8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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